康某与妻子,答应在规则时间内付出女方200万元。离婚后,康某却宣称是被逼签定
离婚协议,一向延迟付出。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确定离婚协议合法有用,断定康某付出女方已到期的100多万元及逾期利息。
2005年4月,康某与商某签定《离婚协议》。两边约好,康某于2005年9月5日前和2006年9月5日前分两次以儿子和女方联名的方式,在银行各存入50万元。若逾期未付,每天另加付5000元,逾期10天将诉诸法令。
两边还约好,康某应于2007年9月5日前和2008年9月5日前,分两次交给女方日子
补偿费各50万元,若逾期未付,每天以另加付5000元累计,逾期10天将诉诸法令。
协议签定后,直到2005年末,康某仅向女方付出30万元,其他钱款一向未付。几经追讨无果,本年4月,商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康某实行离婚协议,并付出拖欠期间的利息。
康某向法庭递送答辩状宣称,离婚协议是他在受钳制的情况下,违反其实在意思签定的,恳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恳求。
但在庭审中,康某又宣称,对商某申述的现实没有贰言,但因经济困难,无法当即还款。
法院以为,依照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反悔,恳求改变或吊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康某在诉讼期间,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对方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也没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吊销或改变协议的诉请。
尤其是在庭审中,康某对女方申述的现实并没有贰言,也未提出离婚协议是在受钳制无法的情况下,违反自己实在意思签定的,而仅要求分期还款。因而,法院对康某受钳制签定协议的辩解不予确定。
法院以为,两边根据相等自愿准则,就夫妻产业处理和所签定的离婚协议,不危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合法有用,对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商某的诉讼建议,契合法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