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50年代,我和老公收养了一个孩子,并抚育他成年。老公前年逝世了,现在我七十多岁,养子陈某也五十多岁了。多年来,陈某不关心照料我,还时有打骂。我患有多种疾病,日子困难,他人告诉我可申述要求免除收养联系,并要求陈某
补偿收养期间的日子费及教育费,请问是这样吗?
王女士:
收养联系的免除应按照《收养法》的规则进行,详细分以下几种状况:
一、在被收养人成年前,收养人不得免除收养联系,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达到协议的在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征得自己赞同。
二、收养人不实行抚育责任,有优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免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收养联系。
三、养爸爸妈妈与成年养子女联系恶化、无法共同日子的,可协议免除收养联系。
四、当事人协议免除收养联系的,应到民政部门处理挂号。不能达到免除收养联系协议的,可向法院申述。收养联系免除后,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消除,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自行康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是否康复,可洽谈确认。
收养联系免除后,经养爸爸妈妈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日子来源的养爸爸妈妈,应给付日子费。因养子女成年后优待、遗弃养爸爸妈妈而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可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生爸爸妈妈要求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爸爸妈妈可要求生爸爸妈妈恰当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爸爸妈妈优待、遗弃养子女而免除收养联系的在外。
收养联系免除后,共同日子期间的产业、住宅应予以切割。收养联系存续期间的租借房子,应根据公房承租的有关规则处理,如原承租人逝世的,应依法改变承租人。
按你信中所述,被收养人早已成年,因而对你要求免除收养联系的诉请,法院一般会支撑。你如可以证明自己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日子来源,则陈某应向你给付日子费;如果能证明陈某对你有优待、遗弃行为,也可要求陈某补偿你收养期间开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