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1 07:24浏览量:1694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说》中,“共犯”便是一起犯罪人。也便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一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派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逝世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必定的争议,有学者以为应构成直接成心杀人罪、有的以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以为归于交通肇事罪②。《解说》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子消除了困惑,但理论界的争议却并未中止。笔者以为,上述《解说》创始了一起过错犯罪之先河,逾越了法定的法令解说权限,违背了法令的底子精力、底子原则以及底子理论,实属越权解说。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问题,理由如下:
首要,《刑法》规则一起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犯罪,过错犯罪当然就应当被扫除在一起犯罪之外,并且,作为一起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的联络,而过错犯罪的行为人底子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犯意联络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片面上表现为过错,与别人无犯意的联络,是典型的过错犯罪,因而不存在一起犯罪的景象。在同一刑法系统中,既供认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错犯罪,一起将过错犯罪扫除在一起犯罪之外,却又在《解说》第五条中规则了交通肇事罪的一起犯罪景象,这与现有法令是相冲突的。
从交通肇事罪的法令规则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重大事故,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成果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建立要件。也便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成果对交通肇事罪不具有科罪层面上的含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成果,仅仅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并且接受这种量刑情节的主体只能是交通肇事人,而不能包含其别人。
其次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错损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则和刑法理论,一起过错犯罪不是一起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底子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尽管指派逃逸和逃逸行为在片面方面归于成心领域,但指派逃逸和逃逸行为是发作在交通肇事今后,行为人的意图是为了使别人或自己躲避法令追查,所以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存在一起成心,就以为他们是交通肇事一起犯罪的成心是不稳当的。因而,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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