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定金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4 23:08浏览量:2325

案情:房价上涨了,卖家不卖了 
买卖两边签定了《定金协议》,约好卖方将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子,以64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两边约好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45万元(含定金),余招待买方获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借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材料给买方,买方也将45万元支交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达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求买卖两边另行洽谈等。5天后,买方申述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肯再持续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私行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饰和入住。恳求法院判定两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持续实行,并补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定金协议是否便是买卖合同 
买方以为两边签定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含了房子位于地址、室号、面积等根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刻及付款方法、房子交给、产权过户等房子买卖合同所应当具有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两边实行了合同大部分责任,自己也付出了70%的房款,房子也在自己的实践运用中。 
卖方则辩称,两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好待获得房子产权证后再签定买卖合同。但两边定见有不合,至今未签定买卖合同,在两边签定《定金协议》时卖方没有获得房产证,不具有转让房子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定:合同有用,卖方有必要交房 
法院审理后以为,该《定金协议》虽称号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根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首要条款,两边的实在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仅仅卖方没有获得房子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付出定金外,还付出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子交交给买方运用。两边实践实行的内容逾越了定金合同的领域,而触及买卖合同的权利责任。遂确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子买卖合同,现卖方获得了房子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用,所以一审判定卖方持续交房给买方。 
律师点评:合同性质不只仅看称号 
律师以为,在实践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质不只看合同的称号,还应依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两边的签约意图,实践实行状况予以归纳确定。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称号是定金协议,但在内容上不只包含了定金数额、定金付出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内容,还包含了房子交给、房款付出日期及方法、产权过户等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此外,《定金协议》尽管也约好了两边均可反悔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在合同可以持续实行的状况下,卖方作为违约方无权自动要求适用该条款,来承当较低违约责任,到达毁约的意图。法律规定了买卖合同两边,应本着诚笃信用原则来实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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