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关系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8 17:43浏览量:541

1、拍卖法令联系均建立在合同根底之上,两边当事人依据合同或法令自身互为给付,权力均指向对方当事人。当拍卖法令联系出现问题然后引发胶葛时,一般定性为合同胶葛或侵权胶葛。
2、拍卖法令联系是相对杂乱的法令联系。拍卖法令联系中既有托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托付署理联系,又有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生意联系。拍卖是一种较为杂乱的生意方法。在拍卖联系中,托付人是真实卖方,竞买人或买受人是真实买方,但生意并非如一般生意那样在生意两边间进行,而是经过拍卖人这一中介来完结。因而,拍卖是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为托付程序和拍卖程序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进行的。
3、拍卖法令联系以拍卖人的权力义务为中心。拍卖人在拍卖法令联系中位置杰出,其权力义务既可对应于托付人的权力义务,也可对应于竞买人或买受人的权力义务。例如,保存价确认今后,拍卖人有必要按照保存价规矩出售拍卖标的,其间的权力义务既针对托付人,也针对竞买人或买受人。说拍卖人的权力义务是中心,还表现在拍卖人的相关行为能够不触及托付人,或许不触及竞买人或买受人,但有必要触及拍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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