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报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8 21:54浏览量:268

一、处理根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告诉》(浙政发[2003]52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定见》(杭政[2004]6号)。
4、《杭州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关于杭州市员工工伤医治费用付出处理的弥补定见》(杭劳社工伤[2007]166号)
二、处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前,现已为该员工处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交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承认的《工伤确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阅受理,收取《杭州市企业员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阅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施行前的发作工伤、现已处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作保证局承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交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处理的有关规定享用工伤待遇。
三、处理凭据
1、用人单位填写《杭州市企业员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阅表》(一式两份);
2、工伤医治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用凭据(原件);
4、门诊医治的需供给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供给相关中药处方。住院医治的需供给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四、受理部分
市社保局事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五、受理时刻
法定工作日。
六、处理成果
1、 每月12日前上报的资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员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阅表》(回执)及相关资料,工伤保险费用付出将经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交给员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今后上报的资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自己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处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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