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4 07:14浏览量:564
2004年5月29日,B公司与A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好:B公司将所持有的C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2004年6月1日,A公司将金钱汇入B公司指定帐户内。同年6月25日,C公司举行股东会,整体股东共同赞同A公司与B公司所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此后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正,A公司派代表参与 C公司股东会,并签署了经修正后的C公司章程,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将A公司列为股东,写明A公司所占股份份额为 15%。但由于C公司司理与股东之间发作对立,虽经A公司与B公司的再三敦促,直到2004年10月份C公司仍未依据相关规则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工商挂号改变手续。A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C公司未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理股东改变手续,使我公司至今无法获得合法的股东身份,严峻侵犯了我公司的正当权益。要求免除我公司与B公司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B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补偿经济损失。被告B公司辩称:两边签定并已实践实行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该私行免除合同;合同缔结后A公司已实践行使了股东的权力,工商挂号未改变的职责不在我公司,A公司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
对本案应怎么处理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股权转让合同签定后,原告作为受让方实行了付款职责,被告未及时处理股权转让挂号手续,然后构成违约,原告可行使合同免除权。另一种定见是,A公司已实践享有公司股份,被告B公司不存在违约,未及时处理股权转让挂号手续的职责在于C公司。本案应驳回A公司对B公司的诉讼恳求。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一、A公司与B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实在共同,内容合法,未违背国家法律规则,C公司股东会成员对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整体赞同,转让协议应属有用,且对c公司发生约束力。
二、转让人在告诉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并奉告公司依法处理相关改变手续后,其在转让合同中的职责就现已实行结束。股权转让收效与改变股东挂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改变股东挂号是股权转让协议实行的问题,其功用是使股权的变化发生公示的效能,而不是股权协议收效的构成要件;不管挂号与不挂号,新股东的实践权力已开端行使,其股权的享有和行使并不以改变挂号为条件。
三、依据《公司法》的规则,C公司在转让协议收效后,有将受让方作为公司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到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改变挂号存案的职责。因而,关于C公司不予恳求改变挂号的行为,受让人A公司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其享有公司股权并恳求C公司实行挂号职责。
四、C公司逾期处理股权转让挂号,仅仅形成了A公司的股东资历尚不能享有公示效能,对此问题经过能够司法救助等手法处理。而B公司并不存在给A公司形成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作为受让方的 A公司提出免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建议无现实与法律依据,A公司的诉讼恳求应当予以驳回。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