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3 04:35浏览量:70

张倩与陈东(均系化名)于2004年10月成婚。因为张倩与陈东自由恋爱时间短,两边缺少很好的了解。婚后,陈东一返婚前温善的性情,经常因一些家庭小事或酗酒后对张倩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陈东喝酒后又对张倩进行殴伤,深恶痛绝的张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张倩决议与陈东离婚。2006年1月3日,张倩与陈东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了离婚手续
2006年1月16日,张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其施行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损伤与精力遭受巨大苦楚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陈东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20000元。陈东接到法院的应诉告诉书后,感到很惊奇:已然现已协议离婚,何来精力危害赔?他不同意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陈东与张倩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张倩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确诊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东对张倩施行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崩溃,陈东存在很大差错。虽然两边现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清晰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其申述的时分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恳求予以部分支撑。遂依法判定陈东补偿张倩精力危害抚慰金10000元。
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是有爱人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则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差错方在离婚时对无差错方所遭受的丢失给予补偿的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危害补偿诉请作出了规则,包含:一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力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二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清晰表明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三  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逾期则不予支撑。一年的规则归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间断、中止的规则。本案中,张倩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清晰抛弃精力危害恳求权,所以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精力危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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