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6 17:15浏览量:8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端,保证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医疗单位的作业次序,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端,是指在治疗护理作业中,因医务人员治疗护理过错,直接形成病员逝世、残废、安排器官危害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 在治疗护理作业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端:
(一)虽有治疗护理过错,但未形成病员伤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因为病况或病员体质特别而发作难以预料和防备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作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族不协作诊治为主要原因而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作的医疗事端或可能是医疗事端的事情(以下简称医疗事端或事情),有必要坚持脚踏实地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查询研究和剖析、判定作业,做到事实清楚、定性精确、职责清晰、处理妥当。 病员、家族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协作,一起做好医疗事端的善后处理作业。
第二章 医疗事端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端分职责事端和技能事端。职责事端是指医务人员因违背规章制度、治疗护理惯例等渎职行为所形成的的事端;技能事端是指医务人员因技能过错所形成的的事端。
第六条 依据给病员直接形成危害的程度,医疗事端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端:形成病员逝世的;
二级医疗事端:形成病员严峻残废或许严峻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端:形成病员残废或许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端等级的医学判定规范,由卫生部拟定。
第三章 医疗事端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凡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担任 人陈述,科室担任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担任人陈述。个别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陈述。
第八条 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的医疗单位,应指使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禁止涂抹、假造、藏匿、毁掉。 因输液、输血、打针、眼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什物暂时封存保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医疗单位发作的医疗事端或事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查询、处理。 病员及其家族也能够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办要求。
第十条 凡发作医疗事端或事情,临床确诊不能清晰逝世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当地有必要进行尸检。尸检应在身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院病理解剖技能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与。医疗单位或许病员家族回绝进行尸检,或许延迟尸检时刻超越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走,由回绝或延迟的一方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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