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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则: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母探望子女,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上述规则,只是处理了哺乳期的子女准则上由母亲抚育(注:哺乳期是两周岁),可是并没有清晰规则哺乳期满后子女抚育权怎么判定,也没有清晰“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的具体操作方法,离婚当事人依然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子女抚育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依据上述准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定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2、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4、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6、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予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