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21:05浏览量:905

合伙企业闭幕后应当进行清算,并告诉和布告债权人。
   合伙企业闭幕,清算人由整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整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整体合伙人过半数赞同,能够自合伙企业闭幕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许数名合伙人或许托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陈述,经整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挂号机关报送清算陈述,处理合伙企业刊出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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