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买卖交易中的几种无效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3 10:53浏览量:793

一、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别离卖于不同的买方,房产生意合同无效
修建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行分离性,因而,房子所有权经过生意而转让时,该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必要一起转让。假如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别离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许出卖房子时只转让房子所有权而不一起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能够提出这种生意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子的主体有必要是该房子的所有权人。若干人共有房子时,须提交共有人赞同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获得其它共有人赞同,私行出卖共有房子的,其生意行为也无效。
三、侵略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子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子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子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早3个月告诉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子所有人出卖房子时侵略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能够恳求法院宣告该房子生意无效。
四、不合法转让,合同无效。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议查封或许以其它方式约束房地产权力的;
2.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它共有人书面赞同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
6.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制止转让的其它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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