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书者的权力义务内容
出书者的权力义务有如下几点:
依据与作者签定的出书合同,有权在约好的时刻从
著作权人处获得稿件。
图书出书者关于著作权人交给出书的著作,按照答应合同,在约好的时期和地域内,按约好的言语、版别方法,享有出书权或许专有出书权。严厉来讲,图书出书权或许图书专有出书权是著作权领域而不是
邻接权领域,归于著作权财产权的内容,但由著作权人答应出书者行使罢了。
1991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则图书出书合同不超越10年,现行著作权法不再约束答应期限,当事人能够约好善于10年的专有出书权,
合同期满,两边还可续订。出书人对所承受的著作只能出书发行,而不能挪作他用, 如改编剧本等。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出书者,在合同有用期内,有权制止别人再对这一著作进行出书,作者也不能自行出书或授权别人出书。
在合同有用期内,依据社会需求程度,出书人可决定再版或重印,这种再版和重印的行为不需征得原作者赞同,但有必要告诉原作者、咨询作者是否修正著作并付出酬劳,原作者享有修正权。反之,当图书脱销后,若作者要求再版或重印而出书人回绝的,作者有权停止合同。
出书者对其出书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规划享有专有
使用权。所谓版式规划,主要指文字著作的排版方法,例如字体、行距等。版式规划尽管与著作的具体内容无关,可是其质量却影响到著作的传达,契合邻接权维护传达者权力的精力,因而有必要加以维护。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删去了有关出书者装帧规划权的规则。不过,假如其装帧规划契合著作的要件,能够获得著作权维护。
图书出书者经作者答应,能够对著作进行修正、删省,而报刊、期刊社对著作作文字性修正、删省,可不经原作者赞同,但对著作内容的修正则要征得作者赞同。
出书者出书图书、杂志应向作者付出稿费,关于出书经改编、翻译、注释、收拾、汇编已有著作而发生的著作,应获得改编者等著作权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赞同,并别离付出酬劳。当著作者和改编者为一人时(即改编自己的著作),出书人应付出双份酬劳。
关于由著作权人承当出书费用的,不适用上述规则,两边能够自己缔结合同,按合同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