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刘**婚姻无效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1 08:35浏览量:2513
裁判要旨
爱人一方婚前患精力分裂症,婚后经医治精力症状消失的,应当视为婚姻无效的景象现已消失,另一方恳求婚姻无效的,不予支撑。
案情
  被恳求人刘秋月曾于1993年8月患间歇性精力分裂症,在四川省自贡市精力病院住院医治,1994年2月精力病症状消失,日子能自理,治好出院。1994年11月11日再次入院,至1995年3月25日康复出院。1996年11月28日,恳求人李红旗与被恳求人刘秋月挂号成婚。婚后于1999年12月至2000年2月期间,刘秋月经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能判定中心判定处于病中。2003年6月因患病损失劳动能力处理病退。2005年8月患病,在泸州市精力病院住院医治至10月24日症状根本消失出院。
  李红旗于2006年3月30日诉至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刘秋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能正确表达自己毅力。
裁判
  被恳求人刘秋月辩称自己属间歇性精力病,婚后几回发病治好,未发病期间精力情况正常,恳求承认婚姻关系有用。
  古蔺县人民法院以为,被恳求人患间歇性精力分裂症,在未发病期间,其日子能自理,能正确表达自己毅力,1996年恳求人与被恳求人挂号成婚至今已有十年时刻,证明能与恳求人过正常的夫妻日子。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恳求人精力分裂症在泸州精力病院医治后已消失。
  2006年6月12日,古蔺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以及该解说第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的规则,判定如下:驳回恳求人李红旗恳求宣告与被恳求人刘秋月婚姻无效的诉讼恳求。
  本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
  案子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算计300元(恳求人已预交),由恳求人李红旗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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