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
3、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安排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能够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约束。无爱人的男性收养女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纪应当相差四 十周岁以上。
二、
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安排;
3、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子女的生爸爸妈妈。
三、
被收养人的条件:
1、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
申报资料
(一)收养人须供给的证件和资料
1、
跨国收养请求书;
2、出生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经济收入和产业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赞同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状况陈述(内容包含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料儿童的特色等)。
收养人将一切证件和资料经过常住国政府赞同的收养安排寄往我国收养中心。
我国收养中心赞同请求人的收养请求后,向收养人宣布《来华收养子女告诉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宣布《涉外送养告诉》。
(二)送养人须供给的资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安排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许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生长状况陈述;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育责任的人赞同送养的书面定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赞同被收养的书面定见;
9、其他证明资料。
资料要求
(一)收养人证明、证件要求
外国人收养子女,应当经过所在国政府或许政府托付的外国收养安排向我国政府托付的我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请求,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
收养请求书、家庭状况陈述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安排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交际机关或许交际机关授权的安排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许领事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