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4 02:02浏览量:496
一、何为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便是指法令承认某种实际状况发作必定法令作用须继续存在的必定时间。时效法令制度分为两种,一为获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我国法令中没有获得时效的规则,仅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则。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于必定时间内不行使恳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恳求权,就丢失该恳求权的法令制度。也便是说,权力人尽管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但权力人应当在法令规则的期间内行使,不然权力人就丢失了该恳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力人丢失的是实体上的恳求权,也便是胜诉权。可是,权力人在程序上的恳求权并未丢失,还可以行使。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完结,权力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假如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力人仍然可以承受;但假如义务人以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并回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定权力人败诉。    在交通事故频频发作的今天,权力人如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的行使权力以保护本身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却存在必定的争议。二、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侵权胶葛,一般都会涉及到人身损伤或财产丢失或是二者兼有。因而,关于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就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必定的争议。    1、交通事故发作时,假如仅有物之丢失,没有人身损伤,那么,这种状况下,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规则的一般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为2年。    2、交通事故发作时,形成人身损伤的,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身体遭到损伤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可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别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伸诉讼时效期间。    依据法令规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但,何时为权力被损害之时存在争议。    争议一:严厉依照法条的规则,自损伤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修改稿)》第196条: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损伤显着的,从受损伤之日起算;损伤其时未曾发现,后经查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核算。(原168条)坚持该观念的,以为在交通事故发作时,损伤显着的,其时即可确认。因而,诉讼时效应该自交通事故发作时起算。    争议二:诉讼时效自医治完结之日或丢失确认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发作后,无论是损伤之日仍是伤势确诊之日,权力人只是知道了权力被损害的实际,但并不知道其丢失的详细数额,也不知道采纳何种办法才干最大极限的康复、补偿或削减其被损害的权力。这些只要依据今后的医治、歇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状况才干确认,因而,对“损伤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略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展解说,要包含医治的进程,关于一些严峻的,还要包含伤残的判定等,作为医治完结或丢失可以确认之日。一起,还要看到,因为受害人(权力人)一直在医治傍边,丢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继续不断地发作和添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继续状况,医治完结后,受害人(权力人)的丢失不再添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完毕,诉讼时效只要从此刻起算,才干最大极限的康复、补偿或削减被损害的权力。    笔者依据社会实际与司法实践,以为第二种观念比较契合社会实际,可以最大极限的保护权力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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