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应获取补偿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1 20:49浏览量:1676

邱某于1986年4月被某养鸡总场接收为农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至1996年10月31日届满。邱某于1997年3月份因患腰椎间盘突出症,休病假超越3个月。按该场规则,休病假超越3个月免除劳作合同。因而,场方于7月份免除了劳作合同。8月份场方又告诉邱某上班,上班按临时工对待,不签合同。邱某上了几天班后,因病不能担任作业,主动离岗。场方称,邱某是违纪,不能发给补偿金。邱某不服到当地裁定委员会申述。
剖析定见
邱某与养鸡总厂签定的劳作合同为期10年,即从1986年3月起,至1996年10月31日。邱某患病是1996年3月,被免除劳作合同时刻正是劳作合同期内。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的精力,邱某要求养鸡总场发给补偿金是合法的,裁定委予以支撑。
养鸡总场成心制作理由,不发邱某补偿金是违反劳作法的。因邱某确是因病于1996年7月份被免除劳作合同的。按规则,应及时发给补偿金。但养鸡总场于8月份又告诉邱某上班按临时工对待,又不签劳作合同。邱某因病未愈,上了几天班就主动离岗了。该场捉住邱某主动离岗问题不发给补偿金。
裁定成果
裁定委员会屡次到养鸡总场找有关负责人宣讲有关劳作法规,使其充沛认识到劳作法的权威性。并指明不妥善处理劳作争议会给企业形成不良影响。在此基础上,裁定委员会安排两边进行调停,终究达成协议:
1.按照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的第十七条规则,按邱某在本企业作业年限,每满1年发给自己1个月标准工资。邱某在本企业作业10年,自己标准工资260元,应发给邱某补偿金2600元整。限裁定调停书收效之起,15日内付清;
2.裁定处理费200元,两边各付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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