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5月6日原告某交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某修建有限公司签定《供销合同》,约好由修建公司向交易公司购买钢材,用于修建公司承建的某安居工程。合同约好:详细供货数量、类型、规范、单价以送货单记载为准;修建公司应在收到货品之日起60日内结清货款;违约金依照所供货品总额的日1‰核算。合同签定后,交易公司即践约实行了合同,给修建公司供货总计203吨,价值人民币107万元。因修建公司未付出上述货款,2014年6月3日交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修建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现实及货款数额均无贰言。对合同约好的违约职责亦无贰言,但因
开发商没有付工程款形成资金紧缺,且约好的违约金过高,恳求削减违约金。
【不合】
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中,关于当事人两边约好的两边约好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职责分配、法院是否有调整的必要,发生了不合。
一种观念以为,两边约好的违约金归于意思自治,原告应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当举证职责。本案中违约金并不属“过高”的领域内,法院予以调整将违法合同自在准则。
另一种观念以为,本案当事人两边约好的违约金显着过高,对是否过高的举证职责不该分配给原告,一起,本案当事人一方(被告)提出了调整的要求,故法院应予以调整,且并不违背合同自在准则。
【分析】
笔者准则上附和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中两边约好的违约金过高。由于判别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过高的规范,法院应以违约形成的丢失为根底,统筹合同的实行状况、当事人的差错以及预期利益等归纳要素,依据公正准则、诚笃信用准则进行衡平。一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好的违约金超越形成丢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能够认定为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
关于约好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职责分配问题,笔者以为,违约金是否过高,首要须由违约方承当建议职责,其建议后还须承当能够引起法院对是否过高发生合理置疑的举证职责。在法庭对违约金是否过高发生合理置疑后,法庭才能将举证职责分配至守约一方当事人,由守约方承当其实践丢失的举证职责,最后由法院依据守约方的实践丢失进行判别。需求留意的是,违约金建立的意图为革除违约丢失的举证职责,因而对守约方的举证要求不宜严苛。
针对约好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有必要调整的问题,笔者以为应详细分析,不行混为一谈。约好违约金的调整应坚持“以当事人恳求调整为首要、以法院自动调整为破例”的准则。由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的核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好只要是实在意思表明,其效能就应予必定,法令理应充沛尊重、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起该条文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或恰当削减,该条规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法院或裁定组织恳求调整的权力,可是这种调整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自动提出恳求。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状况下,因合同联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即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许过低而当事人却自愿承受,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力的抛弃行使,法院不该自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建议。当然,假如合同当事人违约金的约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别人的利益时,即便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整,法院也有自动干涉的必要。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过诉讼或裁定的方法恳求调整违约金,法院或裁定组织在确认违约金时应先确认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以实践丢失为根底,归纳衡量合同实行程度、当事人的差错、预期利益等多项要素予以归纳权衡。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能够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能够予以恰当削减。
一起,调整过高的约好违约金并不违背合同自在准则。以合同自在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柱石,现代合同理念充沛尊重当事人缔约自在的权力,可是合同自在不是肯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前约好违约金,是合同自在准则的表现,咱们有必要尊重,但约好的违约金应当合理,有必要契合民法中公正和诚笃信用的准则。在尊重当事人自在地约好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
保证合同的诚信实行,避免当事人乱用合同自在准则,在约好违约金过高时进行国家干涉是必要的,这也是契合契约正义理论的要求。何况对约好违约金过高的调整一般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恳求,法院行使的是有极限的干涉权,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充沛表现了《合同法》对约好违约金的价值取向——统筹自在与正义。
详细到本案的处理,笔者以为,当事人两边约好的违约金核算规范为按所供货品总额的日1‰,结合案情,应当认定为过高。故依法对违约金的核算规范予以调整。一起,原告方未就违约金是否过火高于丢失供给依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丢失实为合同相对方逾期未付钢材货款形成的利息丢失,法院应在此根底上依法进行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