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8 13:45浏览量:1036

交通事端扣车期限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则了发作交通事端后,交警应对事端现场勘验、查看,因搜集依据需求,能够拘留事端车辆,,但未规则拘留的期限。2009年开端施行的公安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也未明确规则交通事端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则,查验、判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诉当事人收取拘留的事端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查验、判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则》第38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查验、判定安排约好查验、判定完结的期限,约好的期限不得超越二十日。超越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越六十日。也就说,该查验、判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越60日。
    但别的,《规则》第43条一起赋予了当事人请求从头查验、判定的权力。“当事人对查验、判定结论有贰言的,能够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请求从头查验、判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从头查验、判定。从头查验、判定应当另行托付查验、判定安排或许由原查验、判定安排另行指使判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从头查验、判定陈述之日起二日内,将从头查验、判定陈述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从头查验、判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查验、判定结论不服,能够请求从头查验、判定,这样下来的话,查验、判定时刻可能要超越60天。
    咱们知道,发作交通事端后,交警部门应先安排抢救受伤人员,并采纳办法,赶快康复交通,一起对事端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查看,搜集依据。所以,因个案杂乱程度纷歧及查验、判定时刻的不确认性,咱们以为,发作交通事端后,关于何时放车,不行混为一谈,只能说是查验、判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告诉当事人收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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