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9 16:02浏览量:2558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发(1994)6号全国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底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1989年11月21日,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3条规则:“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因而,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关于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应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在此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今后申述到人民法院的,仍按我院上述《定见》中的有关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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