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婚后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01 23:56浏览量:1380

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申述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两边爱情期间为购买成婚住宅于 1999年10月向其告贷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归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 借凑了8万元给章某,章某其时出具了一张借单,并许诺婚后当即偿还。但婚后老公并未及 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作对立。原告汤某只好就8万元债款将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以为,原、被告虽属夫妻联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假贷联系发作在两边成婚之前 ,这8万元的债款系原告的婚前个人产业,且婚后两边对婚前婚后产业也未约好,按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夫妻两边的婚前产业属个人一切,故原告的诉 讼恳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产业清偿债款。
分析关键
假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好的话,《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则的“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 因婚姻关 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详细为:(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 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三)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四)一方专用的日子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 间 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约好应当 选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则履行。本案中,老公婚前 对妻子所欠债款归于妻子一方的婚前产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而不是夫妻一起产业, 现在 妻子作为债款人要求债款人清偿债款契合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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