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1 02:26浏览量:2652
规则,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力,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遏。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注重,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略写上孩子归某方抚育,关于探视的时刻、地址、方法有清晰约好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发生争议,还要再次经过法院承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本钱和时刻本钱。咱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关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两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世)随女方日子,男方每月付出抚育费 X 元,直到独立日子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依据女儿的志愿,在协议的地址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刻、方法由两边约好。两边也能够约好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无妨再详细清晰一下接送的详细地址和方法。一般来说,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频,会给两边带来许多不方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日子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详细探视的时刻及方法,还能够听取孩子的定见,以孩子的独立毅力为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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