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徽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5 17:18浏览量:2626

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夫妻,能够请求再生育: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两边均为归国华侨,或许来本省久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要一个子女在内地久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两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以为能够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武士,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接连5年以上,并持续从事井下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乡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乡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乡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乡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同意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背《安徽省制止非医学需求判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停止妊娠的规则》第九条的规则停止妊娠的;
(二)成心致婴儿逝世的;
(三)自报婴儿逝世但没有依据证明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以为夫妻能够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两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久居,时刻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许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两边契合本法令规则算计有两个子女的,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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