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在哪个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4 15:06浏览量: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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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我和妻子在寓居地挂号成婚。成婚两年后,她去了国外并在那里长时间寓居,我一直在国内做导游,咱们没有孩子。现在我想和她离婚,可她因作业原因又不能回国。请问:像咱们这样一个在国内、一个在国外,是否能够在国内法院处理离婚手续?
【律师回答】
你妻子在国外久居,而你在国内寓居,你们能够在你的居处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子时,采纳原告就被告的准则,只需被告在我国有居处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统辖权。一起,关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寓居的离婚案子,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居所,则原告居处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我国法院在4种情况下也具有统辖权:
⑴在国内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订立地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⑵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居处地或在国内的最终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
⑶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处地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⑷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婚姻订立地人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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