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与抚养权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4 17:59浏览量:2304
家庭暴力与抚育权胶葛
1、触及家庭暴力的案子有自己的特色和规矩,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受害者一方对危害现实及必定危害成果负举证责任,对方否定,又无反证的,应确定家庭暴力存在。
鉴于家庭暴力具有很强的躲藏性,在这种一对一的证言中,假如严厉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矩,由原告承当悉数的举证责任,将导致裁判成果实质上的不公正,违反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
法院的判定应当表现我国《婚姻法》以人为本,维护弱者、对立家庭暴力的立法原意。
2、关于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生长所需的最重要的条件,不是优胜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杰出的生长环境,
因而,要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准则,而不能违反此准则。
由于经济的开展,人口流动性的加大,夫妻一方外出,另一方对相对方的作业、生活情况并不知情,客观上导致抚育费难以履行。
为充沛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完成,使用承当抚育费的一方应当取得的产业切割款来赔偿其应付出的部分抚育费。
3、首要考虑抚育者能否供给满意抚育未成年子女的根本经济能力,而不是哪一方能供给更多的物质财富条件。.其次考虑的是,抚育者能否让子女心思得以健康生长。
幼儿在生长过程中,物质条件并非最重要的,在物质条件能满意其根本生计需求后,幼儿对温温暖关爱的心情需求,远远超越对物质条件的需求。子女在年幼时对母亲的需求超越父亲。
4、不要由于难以履行,就判定归和子女在一起的一方,这样就会向社会宣布一个错误信息: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只需抢先抱走孩子,那么法院就有或许据此判定子女归其抚育。
这样,一方面不利于子女的健康生长,另一方面,该判定也难以起到正确的导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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