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7 12:39浏览量:108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4]19号)第七条 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应当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形成丢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形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略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 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依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的三倍科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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