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明:
下列三种状况可导致免除劳动合同:
1. 公司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期间, 两边其间一方提出免除合同;
2.
合同期满时两边其间一方提出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 按HRM-PM-007中条款, 公司应与职工免除劳动合同的。
因为上述第1条内容而发生间断劳动合同的,提出间断合同的一方需提早30天告诉对方。
程序:
免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方法:
1.0 职工提出辞去职务, 需免除劳动合同:
1.1 直属主管于正式收到『职工辞去职务告诉书』后,注明对该职工辞去职务的批复(包含赞同离任的日期等)。并联同人力资源部组织与该职工面谈了解状况及职工对公司的定见。
1.2 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辞去职务职工处理辞去职务手续。
1.3 由人力资源部到劳动部分处理免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且停止稳妥事项。
2.0 公司提出
解雇职工, 需免除劳动合同:
2.1 解雇职工与其免除劳动合同是免除劳资关系之终究及无可奈何之办法, 若职工的违规行为经两次正告, 或其工作能力及体现未能到达公司要求者, 公司变更其工作岗位及职级而该职工不赞同承受时, 公司有权与其免除劳动合同或解雇。
2.2 在HRM-PM-07中1.2条的违纪违规行为, 公司以为严重者可实时免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发给
补偿金, 并依据实际状况追讨其对公司或个人形成的经济损失。
3.0 公司不管职工辞去职务或被免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部及部分司理应及时反省有关人事战略, 并决议 是否需求招聘或调升职工添补该空缺。
4.0 离任面谈:
4.1 离任面谈之意图乃搜集及计算职工离任的原因及其它有关材料,以便公司改进有关办法和准则。
4.2 离任面谈由人力资源部或部分主管/司理掌管, 并对该职工辞去职务作出批复。
4.3 离任面谈陈述存放在离任职工之个人档案文件内, 每月离任人数、原因等有关材料将摘抄于每月人事工作陈述内。
4.4 离任职工可自愿填写『职工离任定见书』, 该定见书的内容由人力资源部处理并判别其精确合理性后交有关人员, 意图在于进步公司的管理水平及完善用人准则。
5.0 离任证明:
5.1 离任职工可向人力资源部请求发给离任证明书。
5.2 人事部宣布之该离任证明书只证明离任职工之受雇日期、职位及离任原因。
5.3 被开除的职工只获发开除证明书而不可获发离任证明书。
6.0 离任时及最终薪酬结算要求: 离任职工于脱离公司前必须将一切公司物品交还给公司, 并完结『职工脱离公司交还公司物品陈述表』。该陈述表必须由直属上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签署证明已交还一切物品后, 财务部才为离任职工结算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