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法定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6 23:12浏览量:1182
公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申述离婚,从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定收效,要阅历三个必经阶段。第一阶段:申述阶段。 包含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公民法院递送申述书、副本及相关的依据;2、公民法院承受原告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检查;3、经检查申述契合法律规则、要求,作出受理决议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资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争辩阶段。1、公民法院决议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申述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奉告被告作出书面争辩;2、被告自收到公民法院送达的申述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争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争辩,公民法院照旧审理案子并作出判定。假如被告确因非个人毅力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争辩,能够据实向公民法院恳求,恳求延期,公民法院院长能够作出延期的决议。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检查依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承认当事人的权力、责任。它包含以下几个程序:1、法庭调查;2、法庭争辩;3、法官掌管调停;4、调停无效、判定。离婚诉讼完毕,但假如不服法庭判定(调停),能够在收到判定书(调停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定(调停)书收效。对收效的离婚判定(调停)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当事人不能恳求再审,只能就有关的产业切割和子女育婴问题恳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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