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5 11:01浏览量:2502

本案原告:某甲,
本案被告一:某乙,
本案被告二:某公司。
某甲与某乙签定一份房子租借合同,由某甲承租某乙的门面房一套,约好年租金为人民币七万元整,租期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押金为三千元整。
该租借房子系某丙出租给某乙运用,某公司为一起运用人。
实践实行过程中,某公司代某乙接受了某甲的租金合计三万五千元整,并开具了收据。租借期满之后,某甲与某乙合意续订租借合同,随即某甲一次性付出了某乙半年的租金。
就在续订合同并由某甲实行了付款责任之后不久,由某丙发来告诉函,奉告某甲其租借的门面房系某丙出租给某乙与某公司的,但租借合同早已免除,某甲无权持续承租。某甲得知此过后,表明期望持续承租该门面房,随与某丙另行签定了一份租借合同。由此产生了某甲与某乙某公司之间的关于租借合同的胶葛。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一签定有房子租借合同,约好被告一将坐落某地的门面房出租给原告运用,租期为半年,租金半年一付,并付出了押金。原告先后向两被告付出了七万元租金及三千元押金,却等来了某丙的告诉,称两被告对原告承租的门面房没有转租权,某丙已免除与两被告之间的租借合同,原告要持续承租需和某丙签定租借合同。因原告已向两被告付出了半年的租金,而两被告只交付了20天的运用权,故两被告需向原告退还多付出的租金与押金。原告经屡次追讨未果之后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剩下未实行租期的租金三万余元以及押金三千元,并由两被告承当律师署理费。
终究,在法庭掌管调解下原被告达到宽和。
本案由本所律师署理原告方,在办案过程中,因为把握了第二被告的相关依据比方租金收条,把其列为了连带被告人,给判定后履行带来了便利。
本律师以为这进行租借活动过程中,承租人应尽量了解出租方对房子的权力,是所有权人仍是运用权人,以及该权力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别的应保存好合同、租金出入凭据等依据,以便在胶葛发生后使自己处于有利的位置。
获取相关协助请咨询承德合同胶葛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