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种合同都有自己特别的规则,团体劳作合同也不破例。由于团体劳作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作合同,所以对团体劳作合同的规则也不能用对一般劳作合同的规则来衡量。那么团体劳作合同有哪些特别的规则呢?
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介绍。
团体劳作合同的特别规则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过相等洽谈,能够就劳作报酬、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稳妥福利等事项缔结。团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经过。
团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缔结;没有树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辅导劳作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缔结。
第五十二条企业员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能够缔结劳作安全卫生、权益保护、薪酬调整机制等专项团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作业能够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缔结作业性团体合同,或许缔结区域性团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团体合同缔结后,应当报送劳作行政部门;劳作行政部门自收到团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贰言的,团体合同即行收效。
依法缔结的团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具有约束力。作业性、区域性团体合同对当地本作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团体合同中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等规范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最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中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等规范不得低于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背团体合同,侵略员工劳作权益的,工会能够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当责任;因施行团体合同发作争议,经洽谈处理不成的,工会能够依法请求裁定、提起诉讼。
团体劳作合同除了以上的特别规则外,相同适用一般劳作合同的规则。了解团体劳作合同的特别规则,才干更好的掌握团体劳作合同的状况,在缔结时才干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附:团体合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团体洽谈和签定团体合同行为,依法保护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施行企业化处理的事业单位(以下总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之间进行团体洽谈,签定团体合同,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团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依据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就劳作报酬、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劳作安全卫生、作业训练、稳妥福利等事项,经过团体洽谈签定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团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依据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就团体洽谈的某项内容签定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以及确认相关事宜,应当采纳团体洽谈的方法。团体洽谈首要采纳洽谈会议的方式。
第五条 进行团体洽谈,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应当遵从下列准则:
(一)恪守法令、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则;
(二)彼此尊重,相等洽谈;
(三)诚笃守信,公平协作;
(四)统筹两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纳过激行为。
第六条 契合本规则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整体员工具有法令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员工个人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的劳作条件和劳作报酬等规范,不得低于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规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展开团体洽谈、签定、施行团体合同的状况进行监督,并担任检查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第二章 团体洽谈内容
第八条 团体洽谈两边能够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团体洽谈,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一)劳作报酬;
(二)作业时刻;
(三)歇息度假;
(四)劳作安全与卫生;
(五)弥补稳妥和福利;
(六)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
(七)作业技能训练;
(八)劳作合同处理;
(九)奖惩;
(十)裁人;
(十一)团体合同期限;
(十二)改变、免除团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施行团体合同发作争议时的洽谈处理方法;
(十四)违背团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两边以为应当洽谈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劳作报酬首要包含:
(一)用人单位薪酬水平、薪酬分配准则、薪酬规范和薪酬分配方式;
(二)薪酬付出方法;
(三)加班、加点薪酬及补助、补助规范和奖金分配方法;
(四)薪酬调整方法;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薪酬待遇;
(六)特别状况下员工薪酬(生活费)付出方法;
(七)其他劳作报酬分配方法。
第十条 作业时刻首要包含:
(一)工时准则;
(二)加班加点方法;
(三)特别工种的作业时刻;
(四)劳作定额规范。
第十一条 歇息度假首要包含:
(一)日歇息时刻、周歇息日安排、年度假方法;
(二)不能施行规范工时员工的歇息度假;
(三)其他假日。
第十二条 劳作安全卫生首要包含:
(一)劳作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作条件和安全技术办法;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规范;
(五)定时健康检查和作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弥补稳妥和福利首要包含:
(一)弥补稳妥的品种、规模;
(二)根本福利准则和福利设备;
(三)医疗期延伸及其待遇;
(四)员工亲属福利准则。
第十四条 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保护首要包含:
(一)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忌讳从事的劳作;
(二)女员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作保护;
(三)女员工、未成年工定时健康检查;
(四)未成年工的运用和挂号准则。
第十五条 作业技能训练首要包含:
(一)作业技能训练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作业技能训练费用的提取和运用;
(三)保证和改进作业技能训练的办法。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处理首要包含:
(一)劳作合同签定时刻;
(二)确认劳作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作合同改变、免除、续订的一般准则及无固定时限劳作合同的停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 奖惩首要包含:
(一)劳作纪律;
(二)查核奖惩准则;
(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 裁人首要包含:
(一)裁人的计划;
(二)裁人的程序;
(三)裁人的施行方法和
补偿规范。
第三章 团体洽谈代表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团体洽谈代表(以下总称洽谈代表),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作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团体洽谈的人员。
团体洽谈两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认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条 员工一方的洽谈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遴派。未树立工会的,由本单位员工民主引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员工赞同。
员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能够书面托付其他洽谈代表署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首要担任人担任。未树立工会的,员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洽谈代表中民主推举发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洽谈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使,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托付的其他处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洽谈代表施行责任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团体洽谈两边首席代表能够书面托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洽谈代表。托付人数不得超越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署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洽谈代表与员工洽谈代表不得彼此兼任。
第二十五条 洽谈代表应施行下列责任:
(一)参与团体洽谈;
(二)承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发布洽谈状况并征求定见;
(三)供给与团体洽谈有关的状况和材料;
(四)代表本方参与团体洽谈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施行;
(六)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 洽谈代表应当保护本单位正常的出产、作业次序,不得采纳要挟、收购、诈骗等行为。
洽谈代表应当保守在团体洽谈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部的洽谈代表参与团体洽谈视为供给了正常劳作。
第二十八条 员工一方洽谈代表在其施行洽谈代表责任期间劳作
合同期满的,劳作合同期限主动延伸至完结施行洽谈代表责任之时,除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劳作合同:
(一)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规章准则的;
(二)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构成严重危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洽谈代表施行洽谈代表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作业岗位。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一方洽谈代表就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能够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第三十条 工会能够替换员工一方洽谈代表;未树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员工赞同能够替换员工一方洽谈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能够替换用人单位一方洽谈代表。
第三十一条 洽谈代表因替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景象构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规则发作新的代表。
第四章 团体洽谈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团体洽谈任何一方均可就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团体洽谈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团体洽谈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方式处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回绝进行团体洽谈。
第三十三条 洽谈代表在洽谈前应进行下列准备作业:
(一)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法令、法规、规章和准则;
(二)了解与团体洽谈内容有关的状况和材料,搜集用人单位和员工对洽谈意向所持的定见;
(三)拟定团体洽谈议题,团体洽谈议题可由提出洽谈一方起草,也可由两边指使代表一起起草;
(四)确认团体洽谈的时刻、地址等事项;
(五)一起确认一名非洽谈代表担任团体洽谈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平,并为团体洽谈两边保密。
第三十四条 团体洽谈会议由两边首席代表轮番掌管,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告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洽谈的详细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洽谈两边就商谈事项宣布各自定见,展开充沛评论;
(四)两边首席代表概括定见。达到一起的,应当构成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由两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团体洽谈未达到一起定见或呈现事前未意料的问题时,经两边洽谈,能够间断洽谈。间断期限及下次洽谈时刻、地址、内容由两边商定。
第五章 团体合同的缔结、改变、免除和停止
第三十六条 经两边洽谈代表洽谈一起的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
员工代表大会或许整体员工评论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员工代表或许员工到会,且须经整体员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许整体员工半数以上赞同,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方获经过。
第三十七条 团体合同草案或专项团体合同草案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员工大会经往后,由团体洽谈两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两边约好的停止条件呈现,即行停止。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从头签定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两边洽谈代表洽谈一起,能够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吞并、闭幕、破产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施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无法施行或部分无法施行的;
(三)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约好的改变或免除条件呈现的;
(四)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一条 改变或免除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适用本规则的团体洽谈程序。
第六章 团体合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签定或改变后,应当自两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检查。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应当处理挂号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检查施行属地统辖,详细统辖规模由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
中心统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团体合同应当报送劳作保证部或劳作保证部指定的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检查:
(一)团体洽谈两边的主体资格是否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
(二)团体洽谈程序是否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
(三)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则相冲突。
第四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检查定见书》送达两边洽谈代表。《检查定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当事人两边的称号、地址;
(二)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收到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时刻;
(三)检查定见;
(四)作出检查定见的时刻。
《检查定见书》应当加盖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贰言的事项经团体洽谈从头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依据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将文本报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贰言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即行收效。
第四十八条 收效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应当自其收效之日起由洽谈代表及时以恰当的方式向本方整体人员发布。
第七章 团体洽谈争议的和谐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团体洽谈过程中发作争议,两边当事人不能洽谈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或两边能够书面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和谐处理请求;未提出请求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以为必要时也能够进行和谐处理。
第五十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同级工会和企业安排等三方面的人员,一起和谐处理团体洽谈争议。
第五十一条 团体洽谈争议处理施行属地统辖,详细统辖规模由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
中心统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团体洽谈发作的争议,由劳作保证部指定的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安排同级工会和企业安排等三方面的人员和谐处理,必要时,劳作保证部也能够安排有关方面和谐处理。
第五十二条 和谐处理团体洽谈争议,应当自受理和谐处理请求之日起30日内完毕和谐处理作业。期满未完毕的,能够恰当延伸和谐期限,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15日。
第五十三条 和谐处理团体洽谈争议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和谐处理请求;
(二)查询了解争议的状况;
(三)研讨拟定和谐处理争议的计划;
(四)对争议进行和谐处理;
(五)制造《和谐处理协议书》。
第五十四条 《和谐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和谐处理请求、争议的现实和和谐成果,两边当事人就某些洽谈事项不能达到一起的,应将持续洽谈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和谐处理协议书》由团体洽谈争议和谐处理人员和争议两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收效。争议两边均应恪守收效后的《和谐处理协议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因施行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能够依法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回绝工会或员工代表提出的团体洽谈要求的,依照《工会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作部1994年12月5日公布的《团体合同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