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2 16:35浏览量:192

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满意必定条件的状况下也是能够进行转让的,那么,您知道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法定依据是什么吗?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和程序都是怎样的呢?详情请阅览本文了解。
一、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法定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的规则
《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40条对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作了两款规则。
1.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则,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批阅。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
2.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则决议能够不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则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许作其他处理。
(二)国务院28号文件的规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处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第17条规则,经依法赞同转让原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商场揭露买卖,依照商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商场价买卖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对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的了解
依据上述法令和文件规则,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分为政府赞同和不予赞同两种状况。政府赞同转让的,由受让方处理出手续。政府施行出让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协议出让,一种是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因而,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本质是:政府回收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再出让给新的受让人,从头建立出让建造用地运用权。
二、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中处理出让的基本准则
鉴于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处理出让中,触及到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和新的出让土地运用权人,而且一起触及到土地运用权转让和土地运用权出让,经济法令联系比较复杂。为标准处理,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在处理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手续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准则。
(一)进行批阅答应
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报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赞同。有赞同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运用手续。没有赞同的,不得处理出让手续。
(二)按转让后土地用处确认用当地法
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后,土地用处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处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颁布《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
转让后土地用处不契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由受让方处理出让等土地有偿运用手续。
(三)按法规政策规则确认详细出让方法
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处理出让手续的,按以下规则确认详细出让方法:
1.当地法规或行政规则清晰划拨土地转让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的,或许《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清晰划拨土地转让应当回收土地运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回收转让人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后,依法从头出让,归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在回收划拨土地运用权时,应当对划拨土地运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依据划拨土地运用权价格确认。
2.当地法规、行政规则没有清晰,《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也没有规则的,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应当在土地有形商场揭露买卖,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扣缴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土地有偿运用合同,与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签定土地补偿合同。
扣缴的土地出让金应依照土地商场价格确认,即成交价格扣除划拨土地运用权价格后的余额。也便是说,在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中,触及三笔土地价款或价格:
一是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出让时应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二是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出让时的出让土地运用权价格;
三是划拨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
其间,出让金归于政府,划拨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是对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即土地转让方的补偿。三者之间的联系是:
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原划拨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
转让方应获得的土地补偿=划拨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
三、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处理协议出让的一般程序
(一)请求与受理
1.请求人提出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请求
原土地运用权人向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请求。请求时一般应当供给下列资料,
(1)请求书;
(2)《国有土地运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运用权人有用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供给共有人书面赞同的定见;
(6)法令、法规、规则其他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2.受理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接到请求后,应当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初审,决议是否受理。请求资料完备的,应当进行检查。
(二)检查,确认协议出让计划
1.检查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受理请求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对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进行检查,并就请求地块的土地用处等咨询规划处理部门定见。
经检查,请求地块用处契合规划,而且契合处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安排地价评价,确认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定协议出让计划。
2.地价评价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安排对请求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运用权和划拨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进行评价,评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3.核定出让金额,拟定出让计划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或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谐决议计划机构应当依据土地评价成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商场状况等,团体决议计划,归纳确认处理出让手续时应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并拟定协议出让计划。
4.出让金的核定方法
(1)转让后不改动用处等土地运用条件的
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运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动用处等土地运用条件的
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运用条件下出让土地运用权商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运用条件下划拨土地运用权权益价格
5.协议出让计划的内容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拟定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协议出让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拟处理出让手续的地块方位;
(2)面积;
(3)用处;
(4)年限;
(5)土地运用条件;
(6)拟出让时刻;
(7)出让时应交纳的出让金额等。
(三)出让计划报批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则,将协议出让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阅。
(四)揭露买卖
1.核发准予转让告诉书
协议出让计划赞同后,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向请求人宣布《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应当包含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运用权人、转让确认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力、责任、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演示文本:
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
________(请求人称号):
依据你方请求,报经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赞同,准予你方目前所运用的坐落________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该宗地面积为________,用处为________,宗地号为________。请持本告诉书,按规则将该宗地运用权在土地有形商场等场所揭露买卖,确认受让人和成交价款,并签定转让合同。
你方与受让人达到买卖后10日内,两边应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资料等,向我局请求处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由受让人与我局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每平方米____(大写)元(¥____)。
疆土资源局(盖章)
年月日
2.揭露买卖
获得《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的请求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运用权在土地有形商场等场所揭露买卖,确认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五)签定出让合同,发布出让成果
1.确认受让人,与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签定转让合同
经过揭露买卖确认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合同,约好两边的权力和责任,清晰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价款。
2.与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签定出让合同
(1)请求处理出让手续
受让人应在达到买卖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运用证》、《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资料等,向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请求处理土地出让手续。
(2)回收原土地运用证,签定出让合同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依照赞同的协议出让计划、揭露买卖状况等,依法回收原土地运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刊出土地挂号,回收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定《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3.发布出让成果
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成果在我疆土地商场网、土地有形商场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承受社会监督。
(六)处理土地挂号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约好付清悉数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依法请求处理土地挂号手续,收取《国有土地运用证》,获得土地运用权。
(七)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疆土资源处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请求、批阅、买卖、签定合平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收拾,并按规则归档。
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含:
1.请求人的请求资料;
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土地评价资料;
4.出让金额确认资料;
5.宗地协议出让计划;
6.宗地出让计划批复文件;
7.《划拨土地运用权准予转让告诉书》等相关资料;
8.揭露买卖资料及转让合平等资料;
9.《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10.协议出让布告资料;
11.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四、已购公有住宅、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处理协议出让
疆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告诉》(疆土资用发〔1999〕31号),对已购公有住宅、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处理协议出让的程序作了规则。主要内容是:
1.契合上市买卖条件的已购公有住宅、经济适用房上市买卖,不需要处理划拨土地转让批阅答应手续,由新的购房者直接处理出让手续;
2.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不再独自评价,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宅或经济适用住宅所在方位标定地价的10%确认(一些当地按房地产成交价的必定份额收取),由新的购房者交纳。
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协议出让手续的常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能够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或许直接托付听讼网律师帮您脱节法令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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