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31 22:54浏览量:1861

级别统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它根据人民法院安排体系来承认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子的统辖权。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即统辖除中级、高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统辖的特别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外的一切行政案子。这是级别统辖的一般准则,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又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
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1)承认创造专利权案子和海关处理的案子。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首要是:关于是否颁发创造专利权的案子;关于宣告颁发的创造专利权无效或保持创造专利权的案子;关于施行强制答应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是指由海关处理的交税案子和海关行政处罚案子。(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子。(3)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根据规定,下列状况归于此类案子: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子;社会影响严重的一起诉讼、集团诉讼案子;严重涉外或许触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子;其他严重、杂乱案子。
高档人民法院。高档人民法院是当地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级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它只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首要审理不服高档人民法院判定、裁决的上诉案子,并对行政审判过程中详细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只统辖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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