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有时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23 07:34浏览量:2634

1.暂扣车辆
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在交通事端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能够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据。因查验、判定的需求,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可延伸20日。
2.职责确认
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程序规则,交通事端职责确认,自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细微事端5日内,一般事端15日内,严重、特大事端20日内。
因交通事端情节杂乱不能如期作出确认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按上述规则别离延伸5日、15日、20日。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作出后,应当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确认;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认请求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保持、改变或吊销的决议。
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的决议书作出后,应当制造《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决议书》,别离送交请求人和原职责确认部分,原职责确认部分在接到《路途交通事端职责从头确认决议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许代理人发布从头确认决议。
3.伤残鉴定
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规则,交通事端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医治完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请求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分关于路途交通事端伤残鉴定的规范,在接到伤残鉴定请求书后30日内鉴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鉴定请求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从头鉴定的决议。
4.补偿调停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端本相、认清事端职责、确认事端丢失后,可招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补偿进行调停。损害补偿的调停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以为必要时能够延伸15日。对交通事端致伤的,调停从医治完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端致死的,调停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完毕之日起;对交通事端仅形成财产丢失的,调停从确认丢失之日起。在调停过程中,当事方替换调停参与人的,接连核算调停次数和时刻;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行抵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参与调停的,调停时限中止;调停严重、杂乱交通事端需求延伸调停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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