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6日18时许,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英某的妻子李某入住东港市某医院调查待产,当日22时20分李某临产了一名男婴,医院按惯例给予其缩宫术等处置。但是,医院在进行相关处置后,李某依然感觉下身不适。22时40分,医院发现李某阴道流血较多,随后又予以对症处置,但一直到次日清晨李某的症状未得到操控,7月7日零时50分,李某被转入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入院后经抢救无效,李某于2005年7月7日2时20分逝世。
4个小时前,刚刚喜获儿子的英某全家还在欢欣,4个小时后,英某全家却因失掉亲人而陷入了深深的悲恸之中。沉痛往后,英某决议要给死去的妻子讨个说法,遂将东港市某医院起诉至东港市人民法院。
鉴定为一级
但是,被告某医院在诉讼中辩称,根据定论,医院在此次医疗事端胶葛中对李某的逝世承当的是首要职责,原告英某恳求医院承当悉数职责缺少有用根据。英某恳求
补偿的项目和规范均应当根据《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的规则进行承认。综上,应根据《医疗事端处理法令》规则的补偿项目承认原告的合理丢失,并根据鉴定定论承认被告应承当的职责份额。别的,被告为李某临产而发作的
医疗费1282.86元应从补偿款中扣除。
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按已查明的现实,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端,按医疗事端鉴定定论医方承当首要职责,故医院应对李某逝世的成果承当首要补偿职责,原告方也应承当相应职责,详细职责份额法院承认原被告按1:9的份额承当。原告所建议的逝世补偿金因不属《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所规则的补偿内容,故原告的该部分建议法院不予支撑,原告的合理丢失以法院审理查明承认的数额为准。被告东港市某医院为李某临产所发作的医疗费1282.86元不属医疗事端对患者构成的人身危害进行医治所发作的费用,故该部分医疗费应从补偿款中予以扣除。
日前,东港市判定东港市某医院补偿英某丢失57355.74元。
那么,东港市某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端?2005年8月25日,丹东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端技能鉴定书,该鉴定书以为医院在对患者产后出血的确诊及医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违背产科的根本医治护理惯例,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因失血而导致的逝世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现有的材料归纳剖析,患者产后出血的原因为产后宫缩乏力,患者子宫血管方位变异,因而东港市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本例医疗事端危害成果中承当首要职责,本病例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端。
原告英某和被告东港市某医院两边对医疗事端技能鉴定均没有贰言。东港市人民法院确定,李某因临产在医院发作医疗费1282.86元,在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抢救发作医疗费6205元,以上算计7487.86元均应由被告付出。李某因逝世构成下列合理丢失: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算计为65154元。
首要职责非悉数职责
法令解读:本案李某的逝世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端,因为事端性质不同,导致补偿所根据的法令不同,补偿的成果当然也就不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错致患者人身危害所引起的补偿胶葛,本质上归于民事侵权危害补偿胶葛,原则上应适用《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说处理。但国务院于2002年发布了专门处理医疗事端的行政法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因而,法院处理医疗事端引起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时,应以《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为根据。但对不构成医疗事端的其他医疗侵权胶葛,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处理。上述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所规则的补偿规模大致相同,但仍存在差异:《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中没有规则逝世补偿金,而《民法通则》和司法解说对此却有明确规则。因而,对李某的逝世,法院按《医疗事端处理法令》没有判定某医院承当逝世补偿金,是有现实和法令根据的。这既维护了弱势群体——患者的合法权益,又统筹了司法的公平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