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5 05:37浏览量:2349

为保证赋闲人员的基本日子,促进其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国务院《赋闲稳妥条例》、《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实践,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工作单位及其员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工作编制人员、劳作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员工),应按规则参与赋闲稳妥。
依据赋闲人员赋闲前所在单位和自己累计交纳赋闲稳妥费的时刻确认:累计缴费时刻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赋闲稳妥金收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越24个月。赋闲人员从头工作后再次赋闲的,缴费时刻从头核算,收取赋闲稳妥金的期限能够与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未收取的赋闲稳妥金期限兼并核算,但最长不得超越24个月。
赋闲稳妥金的发放规范,一般依照赋闲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规范的70%履行;省人民政府可依据实践情况进行调整。收取赋闲稳妥金的开始时刻自处理赋闲挂号之日起核算,赋闲人员凭赋闲稳妥经办组织开具的收取赋闲稳妥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收取。
赋闲人员收取赋闲稳妥金后,如契合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条件的,还可享用城市居民最低日子保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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