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之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1 22:03浏览量:108

劳作合同法之劳作合同的缔结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时,应当照实奉告劳作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作业地址、作业损害、安全出产状况、劳作报酬,以及劳作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与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好的劳作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报酬依照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实行;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的,实施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作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合同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承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有下列景象之一,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度实施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缔结劳作合一起,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十年的;
(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以某项作业的完结为合同期限的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能够缔结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
第十六条 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收效。
劳作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
(二)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作合同期限;
(四)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
(五)作业时刻和歇息度假;
(六)劳作报酬;
(七)社会稳妥;
(八)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作业损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作合同除前款规则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训练、保存隐秘、弥补稳妥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作合同对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等规范约好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从头洽谈;洽谈不成的,适用团体合同规则;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劳作报酬的,实施同工同酬;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则劳作条件等规范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则。
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好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合同仅约好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作者在试用期的薪酬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等级低薪酬或许劳作合同约好薪酬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酬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作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革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革除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阐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作者供给专项训练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训练的,能够与该劳作者缔结协议,约好服务期。
劳作者违背服务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越用人单位供给的训练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作者付出的违约金不得超越服务期没有实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训练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薪酬调整机制进步劳作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作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职责的劳作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作合同或许保密协议中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条款,并约好在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在竞业约束期限内按月给予劳作者经济补偿。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依照约好向用人单位付出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约束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档管理人员、高档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竞业约束的规模、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竞业约束的约好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在革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后,前款规则的人员到与本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竞业约束期限,不得超越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则的景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作者约好由劳作者承当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一)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革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扫除劳作者权力的;
(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
对劳作合同的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作争议裁定组织或许人民法院承认。
第二十七条 劳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
第二十八条 劳作合同被承认无效,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劳作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许附近岗位劳作者的劳作报酬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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