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9 16:25浏览量:2386
专利法所称创造,是指对产品、办法或许其改善所提出的新的技能计划。
  专利法所称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许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能计划。
专利法所称外观规划,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画或许其结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画的结合所作出的赋有美感并适于工业运用的新规划。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矩颁发专利权的创造和有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有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请求日曾经没有相同的创造或许有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揭露宣布过、在国内揭露运用过或许以其他办法为大众所知,也没有相同的创造或许有用新型由别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请求而且记载在请求日今后发布的专利请求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请求日曾经已有的技能比较,该创造有杰出的实质性特色和明显的前进,该有用新型有实质性特色和前进。有用性,是指该创造或许有用新型能够制作或许运用,而且能够发生活跃作用。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矩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规划,应当同请求日曾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揭露宣布过或许国内揭露运用过的外观规划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矩对下列各项,不颁发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
(三)疾病的确诊和医治办法;
(四)动物和植物种类;
(五)用原子核改换办法取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出产办法,能够按照本法规矩颁发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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