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4 22:17浏览量:1490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定位是附随性的,行政复议功用不是行政机关被建立的原始意图。因而,行政复议受案规模应当仅仅限于对不服时才干够提起行政复议;关于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检查诉讼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 附随性 受案规模 详细行政行为 司法检查诉讼  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施行的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裁定行为。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完成行政意图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就会发作行政争议。关于行政争议的处理方法,能够有争议两边当事人交流洽谈、请第三方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等方法。  行政复议准则的根底法理剖析  (一)行政复议准则创设原因剖析 在行政争议的处理方法里边,两边当事人交流洽谈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明显没有功率,由于两边态度明显的差异和两边没有建立起关于洽谈成果公正性的决心,导致此种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实用价值小;尽管如此,以洽谈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在存在于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深度互信根底上时,那么这种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在一切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里是消费资源最少的,即最低本钱的处理行政争议方法。 以请第三方裁定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根底是关于第三方决断公正的信赖和关于第三方专业知识威望的信赖。请第三方裁定需求第三方有权力(即两边当事人赞同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裁定)和有才干决断争议的青红皂白。关于民事争议,此种方法是一种抱负的可挑选的处理民事争议的方法;但在行政争议中,根据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裁定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判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由于一个居中的第三方组织不能够行使行政权,其所作的裁定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品德的力气。在此种景象下,请第三方居中裁定的方法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实践的时机。 提起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具有可信赖性和可执行性,是最恰当的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可是,根据行政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准则具有最严厉性和最公正性的准则结构),行政诉讼准则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刻本钱(比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本钱(因而带来的付出的添加和预期收益的削减),提起行政诉讼来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就成为行政相对人最终的挑选。 除了上述的三种处理争议的一般途径外,为了完成可信赖性和可执行性,这个处理行政争议的主体要具有救助发作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一起,与行政诉讼准则比较较,这种处理行政争议的程序要具有方便性和低本钱性。能够具有救助发作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且是能够监督管理做出争议的行政表意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了完成方便性和低本钱性,这种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从程序上和时刻上要比行政诉讼方法简略,而且与行政诉讼比较本钱低。学术界和实务界把这种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界说为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行政权的性质剖析 行政复议准则本质上是一种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裁定准则。这种裁定的功用与实行行政复议功用的行政机关的被建立的行政意图无关;即便没有行政复议功用,行政机关也会依其被建立的意图而存续下去。转言之,行政复议功用是实行行政复议功用的行政机关的附随性功用,所以,并不是任何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复议功用。任何一项行政准则的存在都有其生计价值(即任何一项合理存在的行政准则都是能够增进社会公共福利和个别福利的)。行政复议准则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准则处理行政争议的高功率特点和低本钱特点,这种准则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准则和交流洽谈准则所无法替代的。假如没有行政复议准则,在行政活动中发作的行政争议依然能够经过具有同种功用的交流洽谈准则和行政诉讼准则处理;仅仅这些处理行政争议的方法在能够挑选适用行政复议准则的时分达不到功率和本钱的最优化。 在以社会契约论为根底的现代的理性的社会构成里边,行政权的发作是起源于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限权和对民意代议组织的授权。只要经过民意代议组织拟定的宪法和行政法的清晰的授权,行政权才干发作和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令-遵守特点只要在宪法和行政法清晰授权的情况下才干够发作和存在;没有天然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天然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即指令-遵守形式)只存在于金字塔型的非民主的集权的行政系统之中。在这个行政系统中,行政权权力的原点来源于金字塔的顶端,行政权权力一层一层由上到下被赋予,所以上级行政机关具有对下级行政机关天然的管治权。 在民主和理性的社会里,行政权权力被民意代议组织所创设;每一行政区域的民意代议组织创设本地区的行政权权力,为了完成社会公众利益最大化以及提高行政功率和保护行政一致的需求,需求在中心行政权和当地性政权之间建立中心行政权对当地行政权的管治权,这种管治权不是天然的天然生成的而是由宪法和中心民意代议组织经过的行政法所清晰地或许内含地规则的,即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权来源于宪法和法令。没有宪法和法令授权的时分,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只要存在宪法和法令授权的时分,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管治。行政复议归于一种附随性质的行政权,其的发作和存在相同取决于宪法和法令的授权,没有宪法和法令的清晰的或许内含的授权,不存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权。所以,不存在只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就有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表意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权力。  对行政复议受案规模的法理剖析  行政机关做出的一切的行政行为能够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现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或许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归于行政复议受案规模的视点展开讨论结构。 (一)行政表意行为 1.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干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故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清晰的行政意图,为了完成各自的行政意图,行政主体都要进行故意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有清晰的作用意图去施行行政行为,这个行政行为的作用意图的完成便是行政主体的行政意图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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