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3 02:46浏览量:1888

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稳妥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稳妥,稳妥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稳妥金额为83000元。次年新年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焰火爆仗。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喧嚣无聊,将李某藏的焰火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仗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他焰火爆仗也被相继点着,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要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熄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稳妥公司核定,丢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稳妥公司以为,依据家财险稳妥条款规则,被稳妥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成心行为,归于本稳妥的在外职责,火灾是李某之子成心行为所形成的,因而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而被稳妥人李某则以为,其子并非成心纵火,而仅仅游玩不小心导致室内资产被烧,不该视为被稳妥人家庭人员的成心行为。稳妥公司是否应该补偿?为什么?
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成心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则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不能确定其是成心行为。并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明显仅仅好奇心唆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清晰预知会发作火灾; 2、别的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则制止出售、购买、点燃焰火爆仗?假如有此规则的,能够以为投保人行为不妥,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点燃焰火爆仗可能会形成火灾,却违背当地规则去购买、贮存风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风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形成火灾,应该能够以为其听任风险发作,有成心行为; 3、本事例,个人主张稳妥公司应和李某妥善洽谈,到达一个两边都能承受的理赔计划,由于按上述第2条剖析,李某尽管听任了该风险的发作,但按常理,李某片面上绝不会一起听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风险地步,因而其不具有片面的成心,仅仅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错,应为其过错承当必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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