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14:27浏览量:967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宅保证体系,规范公共租借住宅建造、配租和办理,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办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公共租借住宅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住宅保证体系,规范公共租借住宅办理,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宅保证作业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宅保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借住宅的规划、方案、房源筹措、配租、准入、退出、监督办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借住宅,是指政府供给方针优惠,限制套型面积和租借价格,依照合理规范筹措,首要面向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租借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住宅。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租借住宅办理作业应遵从揭露、公平、公平的准则,依照一致规划、一致方案、一致筹措规范、一致目标、一致合同范本、一致价格规范、一致时刻组织和一致办理的要求施行。
第五条 市住宅保证办理部分担任本市公共租借住宅的规划、方案、房源筹措、配租和监督办理等作业。
市住宅保证办理部分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督查、民政、财务、劳作保证、建造、规划、人口计生、计算、地税、工商(物价)、修建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分和单位,实在实行公共租借住宅的办理责任。
各区住宅保证办理部分担任本区公共租借住宅的房源筹措、资历审阅、配租和办理等作业。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作业站受理公共租借住宅的请求并进行初审。
第二章 公共租借住宅的规划、方案与房源筹措
第六条 市住宅保证办理部分会同市发改、财务、规划、建造等部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住宅建造规划、住宅保证规划,归纳考虑我市资源环境承载才能、产业方针、人口方针和人才方针,以及规划期内我市公共租借住宅的整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宅保证规划中清晰规划期内公共租借住宅的住宅供给、土地供给和资金组织。
第七条 依据全市住宅保证规划和当年公共租借住宅需求状况,市住宅保证办理部分会同市发改、民政、财务、规划、建造、工商(物价)等部分以及区住宅保证办理部分,拟定全市公共租借住宅年度房源筹措、建造用地、资金来源和年度配租方案,报市房子委员会同意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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