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王小燕 谢翠云 黄婷 黄媛
被告方:陕县宏通轿车运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王小燕、谢翠云、黄婷、黄媛诉被告陕县宏通轿车运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
事故危害
补偿一案,经两边洽谈,已赞同宽和,现达到宽和协议如下:
一、经原、被告两边洽谈承认,本案交通事故各项危害补偿项目和费用为:逝世补偿金67796.20元、原告谢翠云生活费10545.68元、原告黄婷生活费12052.20元、原告黄媛生活费22597.88元、丧葬费8015.52元、误工费387元、
交通费8372元、住宿费1440元和货品运费丢失2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
现本着互谅互让的准则,归纳考虑两边实践情况,原告方赞同在上述所列危害补偿费用的基础上进行恰当核减,两边终究确认本案实践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
二、上述危害补偿费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整(小写:122000元)由乙方于本协议签定的一起一次性向甲方付出清结。
如被告方未能依照本条约好及时足额付出危害补偿费,则原定核减部分将不予核减,仍须按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壹佰肆拾壹元肆角捌分整(小写:135141.48元)付出原告方补偿费用。
三、本案法院诉讼费由原、被告两边各承当50%。因诉讼费已由原告方在本案申述时即已预交,被告方赞同于本协议签定的一起将所需承当的诉讼费付出给原告方。
四、本协议经两边或其代理人签署后收效。一式三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提交受诉人民法院存案一份。
甲 方(签字): 乙 方(盖章):陕县宏通轿车运送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