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18 17:12浏览量:391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则,合同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采纳虚拟现实或许隐秘真持平欺诈手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特征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ww1]度、诚实信用的商场经济次序和合同当事人的产业所有权。①
我国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场经济的根本法令,它关于防备合同欺诈,维护公正、自在、安全、竞赛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效果。而合同欺诈罪使合同欺诈罪及其司法确定中的几个问题合同成为侵略他方当事人资产的不法手法,严峻打乱了社会主义商场买卖次序和竞赛次序。故刑法单设此罪以维护我国商场经济健康有序开展。
合同欺诈罪的违法对象是公私资产。“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而言,签定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自身的实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②合同仅仅是欺诈选用的手法方式。
2、客观特征
从本质上讲,合同欺诈罪属欺诈违法的领域,在客观构成上彻底适用欺诈违法的构成形式。即:欺诈行为→被害人发生错误认识→被害人根据错误认识而处置产业→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产业→被害人的产业损失。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定或实行合同过程中,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这儿的虚拟现实指行为人假造不存在的现实,骗得被害人信赖,其表现方式主要为:冒充缔结合同必需的身份;偷盗、骗得、假造、变造签定合同所必需的法令文件、文书、制作“合法身份”、“实行才能”的真相;虚拟不存在的根本现实;虚拟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秘现实本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根本现实。其表现方式主要是:隐秘自己实践上不可能实行合同的现实,隐秘自己不实行合同的违法目的;隐秘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奉告对方的其他现实。
3、主体特征
本罪的违法主体包含天然人和单位。司法实践中应留意区别合同欺诈罪的违法主体是天然人仍是单位。例如下列几种景象便是名为单位实为个人施行的合同欺诈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违法活动而建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施行合同欺诈的,或许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后,以施行合同欺诈违法为主要活动的,应确定为个人违法。(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2)国有或许集体企业租借给个人运营的企业。承租人使用企业名义欺诈的,应确定为个人欺诈。(3)公营或许集体企业为个人供给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欺诈,应以个人欺诈论。(4)没有资金、场所、从业人员等名不副实的皮包公司,对它们使用合同欺诈的,应以个人欺诈论(5)由被挂靠企业供给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运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挂靠人员施行合同欺诈罪应确定为个人欺诈。因而是否以单位名义签定、实行合同,不该成为区别个人合同欺诈与单位合同欺诈的标志。实践中,“应当留意从单位违法的违法毅力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两点掌握究竟是个人合同欺诈罪仍是单位合同欺诈罪。并且,这两点之中,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优先考量”。④对那些以单位名义施行的而实践违法获取的利益归属直接责任人员的合同欺诈违法一概应以个人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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