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哪些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2 18:56浏览量:91
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也称不守时的劳作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停止,只要当法定的停止劳作合同条件呈现,如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封闭、吊销等,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才干依法停止。
《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为劳作者撑起了保护伞,劳作者能否运用《劳作合同法》这一法令武器保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者向咱们介绍一同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争议的事例。
案情简介:请求人李某,1996年5月到被请求人南京某证券公司从事驾驭作业,月薪2400元,两边签定了暂时聘任协议,两边终究一期暂时聘任协议期限自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31日止。2008年5月31日,两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差遣公司签定劳作合同,选用劳务差遣办法运用李某,李某不赞同,于2008年6月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请裁定,要求判定与被请求人签定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被请求人付出2008年6月起至签定无固守时限合同止的双倍薪酬。
裁定委员会以为请求人已在被请求人处接连作业满十年以上,请求人提出与被请求人签定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的要求,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守时的劳作合同,被请求人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守时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应自第二个月起付出请求人双倍薪酬。裁定委员会于2008年8月作出判定,判定被请求人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守时劳作合同,被请求人付出请求人2008年7月起的双倍薪酬。
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后,两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申述。裁定判定收效后,因为被请求人未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守时合同,请求人遂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在法院实行过程中,被请求人赞同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但被请求人要求请求人从事安全捍卫岗位,月薪1000元,请求人不赞同,故两边终究未能签定劳作合同。法院遂以裁定判定未清晰劳作合同内容为由,决议不予实行裁定判定。
透过这起事例,咱们能够发现以下问题。
问题一:在缔结无固守时合同劳作争议中,劳作合同其他内容怎么确认?
在处理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的争议中,只要劳作合同期限是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内容,劳作裁定委或法院能够判定或判定,那么劳作合同的其他内容应怎么确认及裁定委员会和法院怎么判定或判定?这是处理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争议的法令盲点和难点地址。
2008年9月18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劳作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法令》对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的其他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则。《法令》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法令》十一条规则,“劳作者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则,提出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对劳作合同的内容,两边应当依照合法、公正、相等自愿、洽谈一致、诚实信用的准则洽谈确认。对洽谈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实行”。
据此,依法缔结或补订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对劳作合同除期限外的其他内容,仍应遵从缔结劳作合同的准则洽谈确认。
在洽谈缔结无固守时劳作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都有或许进步或下降原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一方面,有的劳作者根据用人单位有必要与自己签定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的强制规则,然后在作业岗位、作业地址、薪酬待遇等方面提出高于原劳作合同约好的条件,有的乃至提出显着不公正合理的过高要求;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躲避责任,歹意地下降原劳作合同的约好条件,采纳调整劳作者的作业岗位、下降薪酬等办法,强逼劳作者听天由命,然后到达躲避缔结无固守时劳作合同的意图。如本文事例,请求人原系驾驭员,月薪2400元,在请求人建议缔结无固守时劳作合同后,被请求人却只赞同组织请求人从事安全捍卫作业,月薪1000元。因而两边无法签定劳作合同。故在缔结无固守时劳作合同争议中,就合同其他内容,两边不能洽谈一致确认的或许性极大。
问题二:不能洽谈确认的劳作合同内容,裁定委和法院应怎么处理?
在缔结无固守时劳作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洽谈确认的劳作合同内容,依照《法令》第十一条的规则应依《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则实行。可见《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当事人就劳作报酬和劳作条件未能洽谈确认的作出了处理规则。在劳作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则,不存在洽谈确认的问题。劳作保护、劳作条件、作业损害防护、作业时刻、歇息度假、劳作报酬等内容一般团体合同有规则且国家也有强制性的劳作规范规则,即便两边洽谈不成,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准则,也能够确认。《劳作合同法》第十八条中未清晰的劳作合同内容便是劳作者的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简略地说便是劳作者的作业岗位怎么确认的问题,依照同工同酬的准则,劳作者作业岗位的确认也直接联系到其薪酬的确认。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这一劳作合同的主要内容,在两边当事人不能洽谈确认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1)4号)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而未签定的,人民法院能够视为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联系,并以原劳作合同确认两边的权利责任联系”。参照此规则,对劳作者在用人单位作业满十年或已与用人单位签定了二次固守时限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缔结无固守时劳作合同的争议案子中,裁定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够作如下判定和判定:“当事人应当签定无固守时限的劳作合同,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作合同条款,当事人能够洽谈确认,洽谈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作合同内容确认”。对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构成现实劳作联系满一年,视同已缔结了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准则确认劳作合同内容,即两边当事人虽未签定劳作合同,但依照当事人现已实践实行的作业岗位、地址、劳作报酬、劳作条件等内容来确认劳作合同的内容,如两边实践实行劳作报酬、劳作条件低于团体合同规则的规范,按团体合同规则确认。
笔者以为,在缔结无固守时限劳作合同的争议中,劳作合同的作业岗位、劳作报酬等内容在两边不能洽谈一致确认时,应以保持原劳作合同约好条件(即保持两边当事人原实行劳作合同的条件)为根据来确认,较为公正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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