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1 18:09浏览量:15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两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出资开发运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则,两边本着相等、自愿、有偿的准则,经过友爱洽谈,缔结本合同。第二条甲方根据法令和本合同规则出让土地运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规模。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运用权,在运用年限内能够转让、租借、典当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遭到国家法令维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运用、维护土地的责任。
第二章界说
第四条本合同所运用的特定词语界说如下: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运用权的规模,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规模。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赞同的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运用和开发建造总体规划。3.“成片开发规划”指根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赞同的在受让土地运用权规模内各项建造的详细安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运用计划。4.“公用设备”指按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造,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路途、通讯等供公共运用的设备。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规模、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坐落____。(见附件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略)。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获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处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赞同的总体规划是树立一个以开办和运营工业项目(建造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允许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出产和日子服务设备。(注:根据详细情况定)。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运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乙方赞同按《土地运用条件》运用土地。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动本合同第八条规则的土地用处和《土地运用条件》,应当获得甲方赞同,按照有关规则从头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并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付出
第十一条乙方赞同按本合同规则向甲方付出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土地运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第十三条本合同经两边签字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合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实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后____日内,付出完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付出悉数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__日内,按照规则请求处理土地运用权挂号手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运用证》,获得土地运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赞同从____年开端,按政府规则逐年交纳土地运用费,交纳时刻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运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第十六条除合同还有规则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则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付出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称号:____银行____分行,帐号为____。甲方银行、帐号如有改变,应在改变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告诉乙方,因为甲方未及时告诉此类改变而构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推迟收费,乙方均不承当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运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施行成片开发规划,并完结悉数公用设备建造,构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造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接连出资有必要到达出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到达规划总面积的____%,或根据详细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悉数或部分地块的余期运用权转让(包含出售、交流和赠与)。第十八条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令还有规则外,能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安排和个人。两边签定的转让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法规和本合同规则。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告诉甲方。转让两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手续,换领土地运用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收效之日起,本合同和挂号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力、责任随之搬运。第二十一条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切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赞同,并按照规则处理过户挂号手续。
第七章土地运用权租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则完结悉数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备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出产和日子服务设备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租借人将本合同项下悉数或部分地块余期运用权伴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给承租人运用。第二十三条租借人与承租人签定的租借合同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则。第二十四条土地运用权伴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借,租借人应当按照规则处理有关挂号手续。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悉数或部分地块运用权租借后,租借人有必要持续实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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