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2 19:33浏览量:1815
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两边当事人的职责确认的法令文书,具有行政性质,假如当事人对确认书不服的,能够请求复核。那么,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书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性质:
(一)交通事端确认书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它契合详细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底子特征。
确认行为性质是否是详细行政行为,首要应当判别行为主体的特色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利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功能相联系。据此规范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路途交通事端的职责确认权是否与行政管理功能相联系。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该规则标明,公安机关是处理路途交通事端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端,作出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能部分进行路途交通事端的确认。根据法令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端的行政法令主体资格。因而,路途交通事端的处理联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路途交通事端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令联系。从这一法令联系的特色来看,公安机关在路途交通事端处理上处于主导位置,而事端当事人则处于被迫的隶属位置。公安机关如未实行处理交通事端的职责,事端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实行职责。这些特色完全契合了一般详细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由此能够以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认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刻,针对特定的交通事端,适用法令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确认只对该交通事端的有关当事人有用,它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
(二)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是一种技能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差异。
1、从交通事端确认的性质和意义上看,新交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则清晰了交通事端确认的性质和意义。
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经过交通事端现场勘测、技能剖析和有关查验、鉴定结论,剖析查明交通事端的底子现实、成因和当事人职责所出具的法令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作出事端确认是根据交通事端这一特别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作,先发作了交通事端,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才以一个专业部分的视点作出事端确认,意图在于处理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端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补偿胶葛,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端损害补偿案子,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职责供给根据,是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
2、交通事端确认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职责,不发生实践的法令作用,而仅仅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
对法院而言,交通事端确认书首要起一个现实确认、事端成因剖析作用,是一个专业技能性的剖析成果,这个确认书具有根据的效能,而不是进行补偿的当然根据。当事人在路途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诉讼或许调停中,两边当事人都能够将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自已建议的根据,也能够就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假如交通事端确认书存在过错,法院能够不采信这一根据,从而作出与交通事端确认不一致的民事判决。
3、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令规则的或许行政机关决议的法令作用,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职责遵守,而且有必要活跃实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建立,不管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安排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令效能。因为交通事端确认并不发生实践的法令作用,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能够完成的内容和有必要遵守甚至实行的职责;在当事人这以后有或许提起的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胶葛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端确认并不具有法令效能,而仅仅根据的一种方式,在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事如此。
4、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具有执行力。
交通事端确认书不具有能够完成的内容和有必要实行的职责,当然也就底子不存在相对人实行或许不实行该职责,行政机关或许其他国家机关强制其实行该职责的问题。
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经过交通事端现场勘测、技能剖析和有关查验、鉴定结论,剖析查明交通事端的底子现实、成因和当事人职责所出具的法令文书。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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