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5 21:33浏览量:1220
交通事端确认书可否推翻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矩“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因而,在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的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依据方式——书证,归于公函书证的一种。
《民事诉讼法》第68条:“依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47条: “依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依据,不能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依据。”,因而,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函书证的规矩,对交通事端确认书进行查看判别,承认其依据才能和证明力,当事人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反的现实予以承认。
公函书证的制造主体是具有公共信誉的公共办理机关或其授权部分,公函书证是依法制造的公函书。在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的审理中,对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查看应当依据公函书证的规矩进行,只需当事人提出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原件或许经制造机关承认的副本,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公函书证的内容为实在。对方当事人以为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内容不实在的,应当对其建议承当本证的证明职责,即应当证明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内容为虚伪,假如仅仅使交通事端确认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况,并未完结证明职责,人民法院依然应当依据交通确认书确认案子现实。司法实践中,在把握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要推翻交通事端确认书的确比较难。
【详细事例】
交通事端确认书的职责确认能够被推翻
导言:高速公路上发作交通事端,伤亡惨重,但事端确认书却确认此次交通事端归于意外事端,对方驾驭员及稳妥公司均回绝补偿,原告代理律师力排众议、力挽狂澜,经法院审理后对事端职责从头确认,为受害人争夺60余万元补偿金。
【案情】
原告:郑某某
被告:某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总司理
被告:我国某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司理
被告:我国某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代表人:周某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某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运公司)、某某轿车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支公司)、我国某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支公司)发作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胶葛,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3年3月16日18时36分左右,被告某汽运公司的驾驭员张**驾驭云A34***/A65***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昆石高速由东向西行进,至23公里处时,因左前轮保胎致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带护栏冲入逆向车道。郑某庆(郑某某的父亲)驾驭的黑A53***号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进,被张**驾驭的云A34***/A65***挂号重型半挂车碰击,发作严峻交通事端。事端导致赵丽(郑某某的母亲)当场逝世,郑某某、郑某庆严峻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确认,此事端归于交通意外事端。涉案云A34***好牵引车、云A65***号半挂车别离在被告**支公司、被告**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恳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补偿各项费用合计65万余元。
【庭审】
争议焦点: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否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分配的仅有依据?
被告某汽运公司辩称:对原告郑某某陈说的事端通过无异议,涉案的云A34***好牵引车、云A65***号半挂车别离在被告昆明支公司、被告**支公司处投保,但此次交通事端归于意外事端,故被告不该承当任何补偿职责职责,恳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昆明支公司、被告**支公司辩称:对事端发作不持有异议。因为该事端归于意外,两边均无职责,应当在交强险无职责赔付限额内补偿。原定建议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均不该予以支撑。
原告代理人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之规矩,交通事端确认书并非行政决议,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做出行政决议所依据的首要依据。交通事端确认书的交通事端职责的确认,首要是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现实法令》等法令、行政法规,在剖析判别交通事端职责确守时,与民事审判中剖析判别侵权案子适用悉数民事法规进行剖析有所差异,并且,确认交通事端职责的规矩准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子的归责准则不完全形同。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1条规矩:“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应当依据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的严峻程度,确认当事人的职责。”从交通事端确认书区分职责的依据来看,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确认交通事端的职责有两个要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和差错的严峻程度。前述条款中的“效果”与“差错”并排,与民法中的“差错”不是同一概念,在交通事端中,行为人有平等的差错纷歧定承当平等的职责,差错大的纷歧定是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人。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2条规矩:“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当事人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承当悉数职责。”该规矩中,此类交通事端归责的依据不是发作侵权行为时的差错巨细,而是侵权行为发作后其他违法行为。因而,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进行交通事端职责确守时归责办法与民法上的归责准则存在差异。此外,在举证职责承当、职责人的规模等方面,交通事端职责确认也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确认存在不同之处。综上,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端,做出行政决议所依据的首要依据,尽管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依据运用,但因为交通事端确认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确认的法令依据、归责准则有所差异,一起,交通事端职责也不等同于民事法令补偿职责,因而,交通事端确认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危害补偿职责分配的仅有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差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剖析悉数依据,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准则进行归纳确认。
本案中,被告某汽运公司的驾驭员张**驾驭车辆在码表现已损坏的状况下,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第21条之规矩,仍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闯祸车辆发作爆胎后,张**在车辆制动、路面状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状况下,未能采纳有用的合理办法,导致车辆撞断了中心隔离带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进的郑国庆驾驭的车辆发作磕碰,致使车内人员受伤。该起事端的发作并非不能预见,事端结果并非不可避免。因而,应当确认张**有差错,其不妥行为与危害现实的发作存在因果关系,郑国庆驾驭的车辆正常行进,车内人员也无差错。故被告应当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悉数危害补偿职责。
【判定】
经法院审理,以为交通事端确认书为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分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本案中,被告明知其驾驭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驾驭上高速公司,存在差错。故判定被告补偿原告各项丢失合计60万余元。
【后续】
一审判定后,被告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交通事端职责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令补偿职责,交通事端确认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危害补偿案子职责分配的仅有依据。驾驭员在侵权行为中存在差错,应当结合案子的实际状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准则进行归纳确认。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