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断有误导致受害人死亡,肇事车辆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7 03:39浏览量:1967
医院确诊有误导致受害人逝世,闯祸车辆是否承当职责?
[案情]
焦某家住市区,为出行便利,购买了一辆两轮摩托车。某日晚,焦某应朋友之邀,到坐落市中心的某歌厅去歌唱。当焦某驾车行进至十字路口时,与正在左转弯的苗某驾驭的小型客车相撞。焦某连人带车摔出数米,摩托车前罩灯被撞坏。焦某的腹部受严峻碰击,痛苦不止。苗某当即留下搭车人张某维护现场,自己阻拦了一辆过路车,将焦某送往邻近的或人民医院救治。值勤医师在对焦某的伤情作了简略查看之后,对其说:“没什么大事,包扎包扎就行了。”焦某在医院做了简略的包扎之后,感觉肚子不太疼了,就与苗某一起回来交通事端的现场,承受公安机关的查询处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测后确定,摩托车驾驭人焦某与小型客车驾驭人苗某在此次交通事端中均违反了机动车在经过穿插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的规则,应当承当平等职责。苗某当场补偿了焦某的医疗费用68元,并又给了焦某500元钱作为补偿。两边商定就此了断此次交通事端。公安机关处理事端的人员予以认可,并对事端两边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分。焦某驾驭摩托车前去参与了当晚的朋友集会,未见异常。但从次日起,焦某开端继续发烧。自己怀疑是饮酒后着凉所形成的,未予以留意。一周后,焦某忽然逝世。经法医尸检后证明:焦某是因为腹部遭受重力碰击,导致肾脏决裂,未及时救治逝世的。焦某家族遂以医疗机构确诊有误,使焦某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逝世为由,要求或人民医院承当补偿职责。或人民医院以受害人的逝世的底子原因是在交通事端中受伤,应当由交通事端的对方当事人承当焦某逝世的首要职责,医院只承当非必须职责为由,拒绝了焦某家族的要求。焦某家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医疗事端的危害补偿诉讼,要求医院补偿焦某的丧葬费8000元、焦某生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费60000元、焦某的逝世补偿费100000元。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焦某与苗某发作交通事端时受伤,因为医院确诊有误延误了对焦某伤情的医治,导致焦某逝世,谁应对此承当职责。对此,在案子的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焦某逝世的原因不是在交通事端中受碰击,导致肾脏决裂,而是在危害发作之后,医院一方确诊有误,延误了医治,加之焦某本身的疏忽大意,致使其逝世。因而,焦某逝世的危害补偿职责应当由或人民医院承当。交通事端的对方当事人苗某尽管对交通事端的发作和焦某受伤有差错,但对焦某的逝世没有差错,不应当承当职责。
另一种定见以为,焦某逝世的成果是由医院与交通事端的当事人苗某一起形成的,医院与苗某应当一起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则:“机动车经过穿插路口,应当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许交通警察的指挥经过;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许交通警察指挥的穿插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焦某与小型客车驾驭人苗某在经过十字路口时均没有依照规则减速慢行,导致了焦某在交通事端中内脏被撞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则:“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端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本案中,交通事端的当事人两边的差错程度适当,应当就交通事端形成的危害承当平等职责。本案的杂乱之处在于焦某并没有就其在交通事端中所受的人身损伤得到及时的医治,而是在医师误诊的状况下,误以为自己未受严峻损伤,延迟了医治,导致逝世。这一成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差错形成的,不应当由苗某承当职责,而应由形成这一成果的第三人即或人民医院承当。
第三人差错构成加害人免责或减轻职责的事由包含两种状况:(1)第三人差错导致危害的发作,如甲轿车逾道抢行,将正常行进的乙轿车挤出机动车道,将非机动车道上的行人撞伤。(2)第三人差错导致危害的扩展,如受害人被加害人细微撞伤后,在去医院途中又被第三人撞成重伤。本案中,焦某的逝世即归于第二种状况。苗某在交通事端中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焦某的人身权利遭到危害,而医院的误诊使这一危害成果扩展。因而,医院应当就危害成果的扩展部分承当职责——焦某逝世的危害补偿职责应当由或人民医院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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