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人身损害案件如何举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1 04:08浏览量:2685
一、医疗胶葛案子的品种
医疗胶葛案子是指患者及其家族(以下简称患者)以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下简称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背法令、法规、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危害患者合法权益而发作的胶葛。医疗胶葛案子,按性质可分为侵权胶葛案子和违约胶葛案子。按侵权原因,可分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胶葛案子和医疗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侵权胶葛案子。按是否构成医疗事端,又可分为因医疗事端引起的人身危害案子和非医疗事端引起的人身危害案子。
医疗事端,即《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二条规矩的:“本法令所称的医疗事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
二、举证职责
(一)举证职责的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的精力,举证职责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提出依据并加以证明的职责。首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职责,即谁建议就应由谁供给依据加以证明;二是成果职责,便是不尽举证职责、举证不能或举证缺乏者应承当败诉的危险。详细包含: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应当提出依据;当事人对自己供给的依据应该加以阐明,以标明自己所供给的依据能够证明其建议;若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不供给依据、不能供给依据或供给的依据不能证明自己的建议,将承当败诉的法令成果。可见,举证职责由哪一方承当,不只涉及到哪一方当事人需求支付更多的举证尽力和诉讼价值,并且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诉讼的胜败。
(二)举证职责的法令特征
1、举证职责是当事人的职责。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第三人。
2、法院在这一活动中,仅仅一个裁判者,一般状况下并不充任举证职责主体的人物。
3、举证的对象是在诉讼之前发作的,这是其明显的时刻特征。假如证明对象是发作在诉讼活动进程之中,那么这些依据的证明力就遭到严峻削弱,因为它们或许存在“假造”的嫌疑。
4、举证职责是法令预置的规矩,不会因为详细诉讼的不同或当事人的情绪不同而发作变化。
5、只需在待证现实真伪不明时才适用举证职责,并非当事人所建议的现实均归于举证职责规模。依据《规矩》: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说的现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供认的,众所周知的现实和天然规律及定理,依据法令规矩或已知现实能指出的另一件现实,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决所承认的现实,已为有用公证书所证明的现实,均能够革除当事人的举证职责。
三、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危害案子的举证职责
(一)医疗事端的举证职责内容
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危害,依据《法令》第四十九条(“不归于医疗事端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补偿职责”),须构成医疗事端,医刚才承当职责。
依据《法令》)第二条规矩,医疗事端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危害现实,即医疗行为须形成患者的人身危害;二是因果联系,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危害成果发作的直接原因;三是差错,医方有必要有医治护理的差错,违背医疗卫生办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三者缺一不可。由此,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危害案子的举证职责内容并包含上述三个构成要件。
(二)患者的举证职责
患者有必要承当危害现实的举证职责,在申述时有必要要有契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矩的申述依据材料,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详细包含:患者与医方存在医疗服务联系(如挂号、交费等医治手续依据),接受过医方医疗行为,并因而遭到人身危害。
患者对危害成果与医疗行为之间由无因果联系、医方有无差错方面的举证,则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力。便是说,患者对此能够举证,也能够不举证,即便不举证,也不用承当此项“举证不能”的成果。
(三)医疗机构的举证职责
在分配举证职责上,《规矩》第四条第(八)项规矩“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此规矩需求要点了解的是“及”字。依据医疗事端的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的原理,医疗机构只须证明医疗行为不具有三个构成要件之一即可免责,因而,关于“及”字的了解,在此处应作“或”而不作“和”解,即医疗机构只需证明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不存在因果联系或只需证明片面上无差错即可,而不需求一起证明既存在因果联系又有片面差错。
1、患者的人身危害成果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
在大都案子中,医疗行为与病员危害之间的因果联系比较清晰,但在一些疑问、杂乱的医疗胶葛中,假如关于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危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有争议的,一般应由医疗单位(非患者)请求经过担任医疗事端技术判定作业的医学会安排判定,终究来承认这种因果联系是否存在。
假如医方存在差错(如违背《法令》第九条有涂抹、假造、藏匿、毁掉或争夺病历材料行为;违背《法令》第十一条未就患者的病况、医疗办法、医疗危险等照实奉告患者,及时回答其咨询等)时,只需证明医疗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如危害现实是患者或/及其家族不合作医治形成)即可。
2、医方不存在差错
医疗行为是高危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因为多种原因,医方在给患者施行医治时无任何差错,成果呈现了《法令》第三十三条规矩的景象(在紧迫状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纳紧迫医学办法形成不良成果的,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作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作无法意料或许不能防备的不良成果的,无差错输血感染形成不良成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医治导致不良成果的,因不可抗力形成不良成果),以及各种并发症、后遗症、猝死、合理医疗危害(正常的医疗行为——例如手术切断、各种药物的副作用、X射线对人体健康的创伤性或致损性的危害)、病况的天然转归等危害成果。
在这种状况下,尽管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可是却无法预见或无法防止,医疗机构只需证明片面上无差错即可。
四、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危害案子适用“举证职责倒置”的合理性
(一)契合举证职责的分配法理
依据举证职责分配的法理,举证职责须考虑举证的或许性,取决于两边对依据的持有状况、取得才干。
首要,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色,在通常状况下,患方不或许具有相应的医疗常识,对医治惯例、操作规程难以了解,很难提出依据证明医方在医疗行为中有差错、医疗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危害成果发作的直接原因。相反,医方知晓医疗专业常识、医治惯例和操作规程,实践操控着患方的整个医疗进程,能够从多方面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医疗行为不是导致患者人身危害成果发作的直接原因。
其次,医治护理都有病历记载,是确定医疗事端的重要依据。但这些病历都在医方的实践操控和分配之中,患者获取有必定的阻力,难以在事端发作后当即进行保全依据。而医方却有充沛时刻补强依据,乃至将对其晦气的依据予以消灭。医方的确依照法令、法规和医疗操作规程进行确诊和处置,要拿出相应的依据并不困难。
最终,对疑问、杂乱的因果联系和差错的确定,涉及到医疗范畴的专门问题,一般都需求经过医学会安排专家进行医学判定才干确定。医方所承当的举证职责,大多是请求医学判定、发动判定程序。此举证担负,对医方而言也不过份。
(二)有利于增强医护人员的职责心,可最大极限地防备和削减医疗胶葛
因为医疗行为的特别性,呈现医疗胶葛在所难免。可是医方有才干和职责最大程度防备、削减医疗胶葛。施行举证职责倒置,有利于进步医疗机构的办理水平,增强医护人员的职责心,标准医疗行为和进步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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