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则,以依法能够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出质挂号。
近年来,跟着全国社会
商标法律意识的进步,商标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其价值为越来越多的债款人所认可,商标专用权质押挂号数量逐年上升。依据《担保法》、《企业动产抵押物挂号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挂号程序》的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详细处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挂号。依法处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挂号,其意图是为了确保质权的完成和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避免重复质押,维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商标专用权质押挂号的前期工作关于质权人而言,一旦债款得不到归还,能够经过行使质权以优先受偿,因而假如质押商标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低于债款价值,质权人都或许遭受丢失,因而《担保法》的特别规则,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才干是质押的标的。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处理质押合同挂号请求前,应作好仔细仔细的准备工作,特别关于质权人,更应仔细仔细地查询清楚债款人的偿债才能,出质商标的权力情况等内容,详细准备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质押商标的权力情况和价值进行仔细、完全的查询和评价
1、质押商标的价值
2、出质人应当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3、出质商标应当是有用注册商标
4、在先是否处理过质押挂号或被人民法院采取了产业保全或实行办法
5、质押商标在质押前答应别人运用的情况
6、是否存在或许导致商标权力损失的确权案子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二)债款人与债款人和/或出质人签定质押合同及其隶属的主合同,合同内容完好,并契合法律规则
质押合同能够是独自缔结的书面合同,也能够是主合同中的担保质押条款,质押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款品种、数额;
2、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
3、质物的称号、数量、质量情况;
4、质押担保的规模;
5、质物移送的时刻;
6、当事人以为需求约好的其他事项。
(三)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同时处理质押挂号。
依照《担保法》的规则,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是依法能够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因而能够依法转让是商标出质的条件依照《商标法施行法令》第25条的规则:“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商标,应当同时转让”,因而在处理质押挂号请求时,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相似产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应同时处理质押挂号,以确保质押商标能够依法转让,然后确保质权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能够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