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3 18:55浏览量:881
一般以为,法定代表人不归于用人单位招聘的劳作者,对其劳作合同问题,《劳作合同法》未作规则。那么,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定劳作合同?假如应当签定而没有签定,他在契合相应条件时就能够向用人单位建议双倍薪酬,要求签定无固定劳作合同,这对用人单位是很晦气的。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奉上答案。
法定代表人怎么签定劳作合同
答复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联系。《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则,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令或许法人安排规章规则,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担任人”。
法定代表人的特征
首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令或法人的安排规章规则的。
其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处理法人业务,无需法人别的授权。
再次,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首要担任人。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为时,他自身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便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施行职务的行为所发作的全部法令结果都应由法人承当。
那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究是否需求签定劳作合同?
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令直接规则的,谁担任特定的领导职务谁便是法定代表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大学的校长。他们与法人单位之间是人事编制联系,不存在签定劳作合同的问题。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终究是否需求签定劳作合同,实践傍边,这个问题好像一向存在不同的声响。
《劳作合同法》第二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安排(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缔结、施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缔结、施行、改变、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依照本法施行。这些安排,其所聘任的具有劳作联系的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承当双倍薪酬付出职责;1年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两边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第一种观念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签定劳作合同。原劳作部《关于全面施行劳作合同制的告诉》规则,厂长、司理应与聘任部分签定劳作合同;施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司理和有关运营办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有关司理和运营办理人员的办理规则与董事会签定劳作合同。原劳作部《施行〈劳作法〉中有关劳作合同问题的回答》对“厂长、司理签定劳作合同的问题”进一步清晰:“依照劳作部劳部发的规则,厂长、司理是由其上级部分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分签定劳作合同。施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司理和有关运营办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司理和运营办理人员的规则与董事会签定劳作合同。”这些规则至今未见废止。
第二种观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不需求签定劳作合同。理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既在劳作合同中作为“法定代表人”呈现,又一起作为劳作者呈现,是自己和自己签合同,这样的合同不成立。此一说法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有道理,但对此稍加剖析,就会发现此说不当。
法定代表人之“他”非乙方劳作者之“他”,一人两种身份皆是法令赋予,可是人物究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令或许法人安排规章规则,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担任人。以有限公司为例,法定代表人可所以公司的董事长或总司理,由规章约好。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是依据法令或规章规则的程序选出。作为法定代表人施行职务时是公司行为,作为公司成员,是公司的劳作者,天经地义要受劳作法的调整,所以签定劳作合同,是其法定权力和职责。这种一个人一起呈现在甲乙两边的劳作合同,实质上仍然是单位与劳作者缔结的劳作合同,而不是自己和自己缔结的合同。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
区别状况签定劳作合同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则,董事会对股东会担任,决议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司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司理的提名决议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副司理、财政担任人及其酬劳事项。第五十条规则,司理对董事会担任,提请聘任或许解聘公司副司理、财政担任人;决议聘任或许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议聘任或许解聘以外的担任办理人员。从实践来看,一般的做法是,司理(总司理)的劳作合同与董事长(代表公司)签定;司理(总司理)以下高档办理人员,如副总司理、财政总监、人事总监等,与司理(总司理,代表公司)签定。其别人员能够与司理(总司理)签定,也能够与人事签定,依据各个公司的不同状况而定。
但《公司法》没有对更为重要的职务——董事长的“聘任”规则。《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则,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发作方法由公司规章规则。需求特别注意的是,此条款规则董事长是“发作”而非“聘任”。由于一般来说,董事长便是老板,老板当然只能聘任别人,不存在“聘任”自己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要不要签定劳作合同,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股东派遣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派遣遣的董事长,集团公司派遣的部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派遣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作劳作联系。关于其他企业,首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特别是否是大股东。假如是大股东,就归于“老板”,归于雇主而非雇员(劳作者),也不应与公司发作劳作联系。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作劳作联系,也便是与自己发作劳作联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当职责也便是让自己承当职责),也无法说得通。
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充沛标明此点,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能够自行办理企业业务,也能够托付或许聘任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企业的业务办理;投资人托付或许聘任别人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业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许被聘任的人签定书面合同,清晰托付的具体内容和颁发的权力规模。第二十二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招用员工的,应当依法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保证员工的劳作安全,准时、足额发放员工薪酬。第二十三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规则参与社会保险,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
从中能够看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应当与自己“签定”合同(包含劳作合同),不一定要为自己交纳社保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与办理人签定合同(可所以劳作合同,也能够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有必要与员工签定劳作合同,并为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结法定代表人与企业之间不是劳作联系,不受《劳作法》调整,能够不签劳作合同。当然,假如法定代表人从公司收取薪酬,一起,也存在劳作联系,签定劳作合同也是能够的。假如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他名义上是老板,实际上仍然是劳作者,应当与企业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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